※ 引述《NaClman ()》之銘言:
: 目前法令規定單週工時不得逾越40小時,換句話說我們的薪資是由160小時出勤薪資+80小
: 時休假薪資組合而成(法令保障月休10天)。
: 所以我們實際上除2月份,應該是必須休超過八天,且不得扣薪。
: 也就是說假設7月有31天,每天工時8小時,須出勤20天才達法定160小時工作時數,所以
: 實際上,勞工可以在7月休11天。
: 換言之,實施月休8天的公司,還必須給付超出160小時的加班費,但這超出的加班費,
: 應該怎麼做計算?是以休假日的加班作為計算方式嗎?
: 想請問我以上的推論是否正確,謝謝。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單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單週40小時,
因此法令只有「正常」工時的概念,沒有「基本」工時的概念。
另外依第32條第1項,雇主要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
必須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這項規定是在定義何謂「加班」。
再依第36條第一項,每7日要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這也就是一例一休的規定,框架是以「週」為單位。
因此,我們從上面的法令來看,
加班的情況,只會出現在正常工時以外,
也就是單日超過8小時或是單週超過40小時(但現在應該叫做休息日出勤)。
雖然法令沒有月的概念,
但是當勞動部在算「月工時」的時候(例如第84-1條工作者),
會用全年總工時的方式來計算,
也就是:(52週*40小時+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等於單月來說,全時工作的勞工平均應該要上到這個水準才是,
不過一般來說,只要勞工按週出勤,
遇到單日超8小時、休息日出勤、國定假日出勤或例假日出勤時分別計算加班費即可,
計算概念可參考: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所以,全時勞工一個月會出勤的天數(不考慮國假或特休等),
大約是21日至22日不等,而非月休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