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某電視台工作 前陣子有裁員一波的
請問如果是跟公司約聘一年定期契約
隔年續約 定期契約 即將約滿 公司將不續約,且在找人
這樣算可已算是 不定期嗎?要求申請資遣費?
爬文看到 以下第二條看不太懂.... 我是沒有間斷續約定期XD
「定期契約」屆滿後,若有(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則顯係雇主以約定「定期契約」之名,
而行「不定期契約」之實,
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仍應
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有聽朋友說郵局 約聘都會相隔一個月 簽約
所以這樣可以規避 不定期 而是定期的問題?
謝謝鄉民希望給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