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同事要離職
從秘書那裡得知老闆想用競業禁止限制他
頗有兔死狐悲之嘆
因為我的位置更核心,也較資深,我若要離職大概也會被限制
想就我的狀態問一下可能的發展
1.印象中敝公司的競業禁止是在勞動部修施行細則前,沒有補償
這樣的競業禁止是否即屬無效?
2.競業範圍未明訂的話,是否只限原公司同業(ex. 台GG跳聯電算,跳鴻海則不算)?
(因本部門是公司轄下的異業新單位,業務和原公司天差地遠,連營業項目都沾不上邊,
這樣是否能直接繞過?)
3.就算真的被競業禁止限制住了,在競業未執行可能侵害原公司的工作,實務上告得成嗎?
小抱怨一下
目前的施行細則只要求50%原薪水的補償,對一輩子在專業領域打滾的人來說,2年只能領
五成薪,形同領失業給付,訂這種法條的人到底有沒有工作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