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老婆代PO,她任職的公司是底薪+業績獎金制度
因懷孕後期,準備開始請假待產
有詢問公司一些相關請假事宜,但有些疑問所以上來詢問、討論
因公司業績獎金制度規定
1.出勤滿18天(含)以上才可領全額獎金
2.出勤滿13-17天(含)領50%業績獎金
3.出勤12天(含)以下不予發放業績獎金
想請問
1.特休以及產檢假是否列入出勤(上班日)計算?
2.若特休假(以及產檢假)列入出勤計算,但公司以內部獎金制度說明不列入是否違法?
3.因有上網爬文,是有說特休等同上班,應算工作時數
但是,公司又說,特休有算工作時數,但是沒有列入出勤(上班日)計算
兩者是否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