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有點長>"<
因為想盡量寫詳細點,麻煩大家見諒.
我上份工作是 8/16號報到
工作是排班制(月休8天)
每個月的休假是在上個月底排定
即,10月的班表是在9月底排好的
因為10月有遇到中秋節及國慶連假,我為配合家人朋友假日
所以在10/10前排了 10/3 10/4 及10/8 10/9這幾天放假
友人因10/6意外受傷急診
我於10/7請事假照顧病人
10/10當天上班後,發現自己身體不適,告知店長要外出去看醫生,店長有同意
看完醫生發現自己發燒,於是聯絡店長及副店長要請病假,當下他們兩個都有允假
回去拿包包時,被同事吼說我很大聲QQ (我不知道收包包可以多大聲QQ)
10/10下午,店長要求我傳發燒證明給他。
我傳了去診所看病的收據後,他說請假有請假流程,他要的是醫生說我發燒的證明
因跟多日跟同事相處不愉快+生病當下還這樣被無理要求(我不懂為什麼要發燒證明..)
我與家人討論後,
也上網查了勞基法(工作未滿3個月,不用提前預告離職
所以我10/10傍晚就聯絡店長,告知做到今天,並於當日回去收拾自己東西
(我發燒當下還能做這麼多事,現在想想應該真的氣昏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