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臺北市勞動局:「勞資會議」形式大於實質

作者: ultmisia (魔女)   2017-11-22 02:40:17
臺北市勞動局:「勞資會議」形式大於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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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研擬修勞基法,有關放寬工作14天中休2天,勞動部意見為:「例假安排,除實施4
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
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
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會議」監督無罰則、形式大於實質
勞動基準法自73年制訂以來,即規定7日應有1日例假,勞動部於105年9月復以令釋(105
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規定,該「例假」如果符合「三原則」時,可在
徵得勞工同意後,予以酌情調整。
臺北市自函釋發佈至106年9月份,已有9,220人次調整例假出勤,已使部份有調整例假日
需求之事業單位及工作者,提供適度彈性;且現行所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四週變形」行
業及「84條之1」工作者,亦已給予工作時間及連續工作日數之彈性,此兩種規定行之有
年。
有關「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機制,現行勞基法,在加班、女性夜間工作等部份都已
要求施行,但是現行事業單位舉辦之勞資會議,多數形式大於實質,多數勞方代表無否決
的權力;再者,勞動基準法對於未舉辦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並無訂定罰則,地方主管機
關無法有效監督管理。
此次修法,對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降低輪班間連續休息時間及例假日調整等,如僅能以此
為機制,應再思考以下問題:
1. 是否賦予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有「準工會幹部」之身份保護。
2. 應規定勞資會議同意決議之效期,且未舉辦勞資會議應有罰則。
3. 有關涉及個別勞工之勞動條件變更,除採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個別勞工應有否決
之權利,可如現行企業實施「無薪假」(參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
0980070071號函)或徵求加班時,個別勞工仍保有是否同意之選擇權。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https://goo.gl/AHSfpH)
勞動基準法第83條(https://goo.gl/yysPNj)
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https://goo.gl/dpthkd)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https://goo.gl/KL2WUD
)
參考網頁: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草案(https://goo.gl/WehH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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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勞動基準法草案
作者: tbmh2003 (小瑪兒)   2017-11-22 09:42:00
猛猛的 賴局長
作者: princetamaki (晴空的赤臘角機場)   2017-11-22 11:09:00
只剩台北市在做事呵呵
作者: gpctv (gpctv)   2017-11-22 11:26:00
只有台北才是台灣嗎?!這不推真的不行了!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17-11-22 13:22:00
只有台北不是台灣
作者: ivymina (我是林阿嬤)   2017-11-22 13:44:00
只有台北市正常運作,其它縣市根本腦死。
作者: waxtin0605 (suerte)   2017-11-23 09:35:00
柯P來解救高雄吧
作者: lily108526 (月之束縛)   2017-11-27 15:49:00
原來常上媒體叫做有做事啊? 鄉民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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