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也算勞資協商。
實務上多得是老闆說一句「你明天不用來了」,就這一句,非法解僱「立即成立」,勞工
提出確認雇傭關係的調解,調解期間不用上班,但薪水照算,我也只問老闆有沒有說這句
話,通常老闆都以為這句話沒什麼,大多老實承認,一承認就賴不掉了,哪個不乖乖讓員
工回去上班的。
鐵齒不要的,去法院損失更大。
當然,如果員工自己脾氣控制不住,老闆叫你不要幹,你也跟他說林北不爽做了,那叫合
意……
一合意,最多就只能要到資遣費而已,但控制好脾氣,你可以繼續上班,如果真的不想幹
了,控制好脾氣,好歹也可以多拿一兩個月的薪水慢慢跟他調解,調解完再拿一筆資遣費
,如果有其他違法事項,勞保局、健保局、國稅局順便檢舉,再拿一筆和解金或封口費。
#勞資
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
事勞動。
第75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昇陽老闆已經卡這條了,居然沒律師提出來講,只能合理推測他們自己平常的金主也是這
些老闆,所以只敢鞭小條的賺名聲。
然後當然違反11條。
協商有書面紀錄者,以後如果有那種無聊的老闆找麻煩,都可以拿紀錄出來說老闆在搞秋
後算賬。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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