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友人無帳號,因此代po
原po在某品牌上班,因工作上在總公司規定跟實際法律間的界線有點不懂,想詢問大家的
意見。
先是過了試用期後公司要求我們要簽"制服領用單",簽約起未滿半年離職要以半價賠償制
服費用。
同事詢問勞動部,那邊回應是這一點勞動部不贊同,但似乎沒有法律可箝制,不知大家是
否遇過類似經驗?
再來是我們有件商品在上班時失竊,當下現場只有兩個員工跟多組客人,且是當天就發現
商品不見。失竊事件在別的分店他們都是按總公司規定要求填寫"員購單"賠償(就是會計
直接拿著單子到店上請他們立刻填寫付錢)。
後來有人要求以成本而非員購價格賠償,主管回覆重點如下
1、只賠償成本這種想法很無知,因為看不見租金人事等隱形成本。公司法律不會因此有
任何變動。
2、所謂防護措施,員工就是防護
(我們沒有監視器)
3、最終決定,請所有人以員購平均分攤(包含休假人員也要一起分攤)
同事詢問勞動部,勞動部嚴明要求員工賠償失竊並不合法,否則被搶劫的銀行員工會賠到
死。應該立刻報案、調監視器,向「加害者」索賠,而非先向員工索賠。除非員工當時刻
意怠忽職守,應在現場而不在現場導致的疏失。
現在主管請我們月底前結案(就是賠錢),有問題告訴他。
呃,現在我們不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
感覺卸責說沒上班不關我的事很沒同事愛,倫理上也許應該由上班人員賠償,但這種情況
很難界定疏失吧?當天確實客數太多,主管卻因為店長一人的回報判定當天是人員安排不
夠好而非過於忙碌無暇注意。
感謝各位大大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