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工廠輪班職,平常若有加班,可以選擇加班費或換休(期限內休掉,未休完則自動轉
成加班費)!
目前單位內的制度是...無論是請換休還是特休時需要找前後班同事各幫忙代班4小時(等
於前後班同事當天各加4小時班)若沒找到人願意代班,就無法休假!
由於公司制度是換休沒休完會自動轉換為符合勞基法的加班費,換休沒休完,只要公司有
給加班費,似乎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所以想要問的問題是,同樣是要請假,以特休下去請,自己若沒有找到前後班的同事幫忙
代班,主管不准假,這樣有無違法之虞?有無有力的法規可以讓主管准假?
有查到些相關資料:截錄勞動法令規定第三十八條...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
他方協商調整。
重點就在於「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若協商不成,主管是否有權不准假?我是否能夠照常
放特休假?既然是「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在人力調度上來說,是否應為主管處理?而非
我自己處理人力調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