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29 16:48:03光勞退部分就可以罰兩萬以上了吧?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的規定,須在到職七天
內
完成通知勞保局提撥的手續,違反的話可以依照第49條罰款兩萬到十萬。另外勞保局自
己
電話跟我說勞保罰4倍,就業保險罰10倍他們都有開罰,這樣怎麼算也不可能1200
阿
==
勞保罰4倍,是指高薪低報,那就代表你有勞保,只是被低報了
但你又說你沒有...
未參加就業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重點是,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如雇主已經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不需另外申報其參加就業保險,會自動將其納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也就是你不可能存在有勞保,卻沒有就保的情形...
可能是你聽錯了
我明白你很氣很不爽,但台灣就是對老板責任沒有立法,你不爽也沒用
有次座談我有問,為什麼不用國稅局的資料去勾稽勞保
有薪資所得,扣掉公保、軍保。
就應該要是勞、漁、農保的保險人
(事實上,國保就是用這樣捉,沒有軍、公、勞、漁、農保的人就會收到國保單)
也就是只要是有收入,卻保國保的人,就代表顧主未投保
而且用收入也可以推算是不是有高薪低報
結論是,不可能,因為這樣會讓企業界恐慌,會大幅提高人力成本
回到你這案,這國家連勞保不保都不想捉了,你還期待會有刑責嗎?
美國、德國、韓國、日本都有針對老板要求超時工作有刑責
但台灣不可能,那個部長敢提案,準備回家當家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