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小弟剛於11/30被資遣
剛剛下午去領資遣費和最後一個月工資
但發現前雇主真的是坑到一個極致...
我每個月領的是底薪22000(法定最底薪) + 誤餐費80x天數
另外責任和勤務津貼那些 根據淡旺季時有時無就不談了
重點是有幾個很嚴重的坑點
1.我到職明明就是104/08/01 (薪水袋都還留著)
剛剛填離職相關手續,要確認勞保加保開始日
居然擅自跟我改成105/01/01 ?!
(還跟我解釋說104年~105年他們有換行號 所以前面那四個月不算?!)
(幹 你要避稅是你的問題吧 改行號轉保 服務地點單位薪資都一樣 年資不算?!)
2.資遣費居然用勞保投保額度15800在做計算?!
你投保低報本身就可能觸法了,計算員工資遣費
居然還敢用低報的勞保額度為準 ? 不是該用這半年來實際的薪資嗎?!
3.之所以會被資遣,是因為上周四11/29勞資協商
要我們簽新的勞雇契約 擅自把我從正職人員
更改為計時人員 並且每周工時最多多少 最少多少
根本沒有任何規範 還有許多私約和工作守則,明顯與勞基法牴觸
(比如說工作守則擅自把三四種不同種類的事業摻雜在一起,這樣有合法??)
(還有四不像的保密敬業條例 說禁止跟任何公司外的人透漏自己薪資待遇
員工間也不得互相打探薪資待遇...幹一個民事契約比憲法還大就是了啦?!)
我當下認為這份合約我無法配合 隨即跟雇主說我無法簽這份合約
並有表明跟原來的待遇相差太大,雇主就跟我說那我不要做了反正我用處也不大。
我當下就表明 那麻煩請你以不適任資遣辦理
當下也簽訂會議備忘錄,說今天來領資遣費。
結果今天來又說是我自己不配合不要做的這不算資遣
資遣費只是意思意思給我算做個情面...WTF ?!
給資遣費但是不算資遣?! 哩喜勒工殺小?!
還嗆說如果[不想簽自願離職那你資遣費就不要領] 可以這樣嗎??
要不是我自己有準備一份制式的離職申請單填好請他蓋章
他那份自願離職還不打算給我留存!! 甚至也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
4.特休假14天沒有折抵算給我,理由是說還沒到12/31...?!?!
無論任何理由離職 沒放完的特休假不是都應該要折算嗎?
就算是被解雇的 特休沒放完也要給啊?!
特休假年資怎麼算 又跟我跳針回到第一項在爭...
5.資遣費也沒照年資去計算幾個月
就跟我說"你的職等就是最多一個月"
但離職單上職務是什麼職等怎麼算
又給我空白 而且做了三年多
也從沒聽過公司內部有什麼職等制度
這樣是不是也有違法??
以上 請大家指點迷津
這樣的資遣方法 是不是明顯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