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半年後,好不容易在年前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今天報到後照例需填一堆資料,但訝異
的是,居然需填保證書,這份工作經確認不會經手任何金錢,但有配給上班時的公務車,
下班就交還回公司,連同公司配給的工作必需設備一起交還,也不會有把公司財產帶回家
的問題,想不透為何需找人簽保證書,還要留保證人的身份證影本,詢問了公司,得到的
回覆是說是勞委會的規章,新進人員都要有連帶保證人....
想問問真的有這樣子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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