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些別砲我>"<
我知道勞基法已經取消試用期一段間了
但台灣的老闆總是有他的玩法
事情是這樣...
當初去面試是說
工作的前三個月 要先做工讀生 (9/11上班日)
表現跟出勤上有通過考核 之後可以轉正職
而我也順利的在三個月後(12/1)轉了正職
但問題來了
就在前幾天公司內部信箱收到信件說
恭喜XX即將通過試用期
需要以下的資料填好並於2月底前回傳至總公司
這樣我先前工讀生的三個月是不列入年資的意思嗎?
我記得不是只要公司一旦有投保紀錄的當天起 就有算年資嗎?
還是當時為工讀生身份 公司是真的可以不用列入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