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問一下,小弟於2017.08.21.進入前公司服務,
前公司採曆年制進行特休。
服務滿半年時,有獲得3天特休,我也在2018.08.21.前把這三天休完了。
接下來於2018.08.21.滿一年依勞基法可以再獲得7天特休,
但那時公司說2018.08.21 - 2018.12.31. 按照比例只有2天,
剩下5天要到明年2019年才有。
但現況是我於2018.12月底離職,因此前公司說就沒有2019年的假了。
想請教一下,
1. 按勞基法是否無論公司採曆年制或周年制,
當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就是按照周年制來兌換成代金?
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做規範?
2. 以我的案例來說,是否前公司需要將5天未休到的假兌換成代金
併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匯入我的戶頭?
再麻煩大大們解答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