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曆年制離職後的未休完特休問題

作者: bobo223 (bobo)   2019-04-12 16:43:58
各位大大好,
想請問一下,小弟於2017.08.21.進入前公司服務,
前公司採曆年制進行特休。
服務滿半年時,有獲得3天特休,我也在2018.08.21.前把這三天休完了。
接下來於2018.08.21.滿一年依勞基法可以再獲得7天特休,
但那時公司說2018.08.21 - 2018.12.31. 按照比例只有2天,
剩下5天要到明年2019年才有。
但現況是我於2018.12月底離職,因此前公司說就沒有2019年的假了。
想請教一下,
1. 按勞基法是否無論公司採曆年制或周年制,
當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就是按照周年制來兌換成代金?
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做規範?
2. 以我的案例來說,是否前公司需要將5天未休到的假兌換成代金
併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匯入我的戶頭?
再麻煩大大們解答了,謝謝大家。
作者: cityhunter04 (無聊的乖小孩 )   2019-04-12 17:24:00
勞工局的員工是有領薪水的
作者: weiyucsie (選擇那刻 才算開始)   2019-04-12 17:42:00
應該是要,不過大概像樓上說的,可以問問勞工局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9-04-12 18:42:00
確定是要!在離職的時候要結清特別休假,要按照勞基法的標準。所以你如果在2018年12月離職,總共要取得(從到職日開始)的特別休假共10天(3+7),看看還有幾天沒休公司要補錢給你。
作者: a2468000 (胖雞)   2019-04-12 19:20:00
你的理解都是對的 你還蠻清楚的啊
作者: superyuan (Damien)   2019-04-12 20:00:00
你po這篇文的時候,公職還沒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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