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ficeGL (妤欣)》之銘言:
: 小妹在金融產業工作將近五年年資了
: 待過風管部門、會計部門、資訊部門
: 林林總總加起來大概約五年工作經驗
: 最近找工作,也是金融產業
: 月薪資有調整約10%,年薪約調整25%
: 可是假期整個歸零,等於是沒算年資
: 前半年三天,這樣合理嗎
: 我該不該繼續談呢?
: 或者怎麼談呢,感謝前輩們分享~
雖然推文的版友們都已經說這是常識了,
不過我們還是找出法令依據讓大家參考一下吧!
依勞基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因此簡單來說,如果是在完全不同的事業單位任職,特休的年資都是無法併計的,而應從到職日重新起算。
不過如果今天是因為公司改組或轉讓而有新雇主承接的話,新雇主就應承認原有的年資了(勞基法第20條規定),但這與原po所說的狀況應該不同
除了公部門以外,應該很少民間企業會優給特休吧,過去的工作經歷既然已經反映在薪資上了,只怕再談優於法令的特休假會模糊了談定的條件了
其他特休規定的細節,也可以參考我們上週寫的文章喔
https://wp.me/paBRqV-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