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無帳號故代po,以下第一人稱)
本人在台灣某上市上櫃公司工作
公司制度照勞基法走
一個關於離職的特休問題不是很確定故上來問各位
(還沒領到年終所以先不去問人資)
假設我在2019/3/4入職
理論上我在2020/3/3(含當天)前需把三天特休用掉
若我2020/3/4當天仍在職
理論上我會再有七天特休沒錯吧?
又因為2月某個星期六我需上班
因此2020/3/4那天我預計調休
假如我預計最後一天上班日是2020/3/4
這樣子公司是不是該把我的薪資算到2020/3/11呢?(因滿一年有七天特休,從2020/3/5-
2020/3/11)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
希望大家能幫我解惑
謝謝各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