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教一下,若跟公司談好離職之後
在離職前希望把特休全部請掉,
但公司不核准,只准把假換成薪資給付
如此一來公司可以省下多天的薪水:
如:3/6離職,14天特休直接變成14天薪資;
但准假的話可以3/6請到3/26(含6天假日),公司要支付20天薪資。
請問公司禁假,只准直接換錢,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作者: hello3750 (坐著吃果凍) 2020-02-27 21:18:00
離職日不同當然多6天啊 你壓3/26離職 公司要你早走請用資遣
1. 違法,特休由員工排定,雇主不能隨意否准2. 這是壓3/6離職跟壓3/26離職的差異3. 沒有資遣事由雇主也不能隨意提早趕你走
只要你有符合預告期,離職日是勞工自己決定的期間公司要你提早走,文件不要亂簽,非志願離職與資遣費絕對要拿,公司不給就申請調解
作者:
chey (Waitingfor)
2020-02-28 11:17:00你請特休的話就不是3/6離職 而是3/26離職了啊...
是不知道你最後決定是什麼,但我覺得利益這種東西,要建立在公平的情況下,其實你就是想要多拿,我是不懂能夠折錢了,為何還要這樣= =對公司而言,你要離職了,也請假無法替公司工作,對公司完全沒有產值,最後的好聚好散就是折錢給你,但你卻貪心那六天,想拿自己不見得該得到的,都不怕會付出什麼代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