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針對問題一回覆我上個月詢問勞工局的狀況給您參考。
前公司也是違反動調5原則,
這點勞工局很明白地說,
若我申訴時,我需提供我接受新職務(違反調動5原則的部份)
到我拒絕的時效需在一個月內的證明。
超過1個月就算你同意,是沒辦法申訴的
第14條第1項第5款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若協商過程「後」,若判定公司違規,我「才能」以違反調動5原則終止合約
雖可以自請公司資遣我,但公司是不用付預告工資給我。
但協商過程中我還是等上班,除非公司資遣我
先說說我自己的感受,不代表勞工局最後給我的回答(我工作地點也是在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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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調過程中, 只是協調,中間公司若改成資遣就按資遣法規走
(且若當天叫你離開公司也不用付你預告期工資<-這是我最後的結果)。
若公司要你繼續上班,你還是要正常上班。
但若走到這步,大部份的人在公司都已經黑掉,
好一點的還能在公司乾坐板凳發呆等下班,
不好的說不定天天時時都被約談,精神轟炸。
我自己覺得,要申訴就是不想留了
但勞工局還是以勸合(繼續上班)為主啦~
勞工局再再跟我說我需要證明14-1-5的時效內是一個月,
且我在接受新工作有拒絕的證明,否則就只能以14-1-6比較廣義地範圍去申請協商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就有點~我被公司傷害了,但我還要被質疑我的傷口是不是由公司產生的
所幸公司在我提出勞工局見的語句後直接開除我
否則我還要在那邊跟他們耗~真的很傷心傷神傷元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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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由衷地希望原PO可以爭取到公司欠你的部份
因為就算6個月全薪,似乎也不符合你工作15年的資遣費
還要再爭取後才多2個月,這8個月全薪應該才是你真正的資遣費標準(以新制來)
舊制的話,你的資遣費應該不只這些(何時轉換新制,怎麼計算我就不是很懂)
但全舊制算你的工作年份,是有15個月全薪。
※ 引述《newsamwang (阿彌陀佛呢~~~~)》之銘言:
: 我在一家日商公司上班,
: 總公司(工廠)在高雄,高雄有營業所,
: 台北市也有營業所,新北市有倉庫,
: 而我的勤務地在台北市,
: 標準的每日工時 AM 08:30 ~ PM 17:30
: 到職的日期是 2005年10月,
: 擔任的職務是外勤維修,
: 因為是外勤,
: 上班時,可以直接從家中出發到客戶端,
: 下班時,也可以從客戶端直接返家,
: 不需要向公司特別報備,所以也就沒有出勤紀錄,
: 有著 底薪 + 外勤津貼8000元 的待遇。
: 2005 ~ 2011年期間,
: 每天早上大約 AM 07:00 出門,
: 返抵家中大約 PM 10:00。
: 因為著實厭煩了每天早出晚歸,
: 沒有任何與 老婆 與 小孩 的互動,
: 所以在2011年01月向公司請調內勤成功。
: 2011年01月 ~ 2011年06月期間擔任內勤,
: 雖然少了外勤津貼8000元,
: 但家庭生活讓我很滿足。
: 直到2011年07月,
: 外勤主管特意找我面談,
: 說明以下三點:
: 1. 客戶 很喜歡並懷念 我的外勤維修服務方式,並主動要求公司讓我恢復外勤。
: 2. 公司已經接到大量 晶圓膠帶貼合機 的訂單,希望我恢復外勤職務。
: 3. 就算是幫 主管 和 公司 一個大忙吧!我不會虧待你的。
: 主管唯一的恩惠:『恢復你的外勤津貼8000元。』
: 傻傻如我,
: 好不容易轉調內勤,
: 現在又要恢復外勤,
: 居然還替公司想,
: 在半推半就之下同意了。
: 2011年07月 ~ 2014年06月,
: 我平均早上 AM 06:30出門,
: 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