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hleykitty (唉唷 ä¸éŒ¯ 很屌唷)
2020-11-01 22:53:39※ 引述《TMMD3345678 (聽媽媽的3345678)》之銘言:
: 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 很多公司都這樣
: 然後你說的警告信例子
: 要求自己提離職
: 這個違法了,絕對告的贏
: 除非勞動契約將這個情況
: 列為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
: 公司才可以依法開除,不用附資遣費
: 若單純是老闆依各人喜好來判定的話
: 勞工有權去申訴
: 多半是要的到資遣費的
定期契約三個月如果還沒到時間
就被資遣
那可以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去申請補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