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友好
雖然是年底,由於運氣不錯,還是找到了一份工作,可以跨足資訊產業,但在原公司提離
職之後遇到一些問題
我提離職之後,老闆暴跳如雷,不准我在二十天後走而必須等三十天;但其實都嚇不了我
,主要是也是因為未來並不在老闆麾下工作,自然也不需要像以前一樣唯唯諾諾
但是,在原公司轉正前我們有簽訂一份勞動契約,這份契約裡面規定說離職日需要提早三
十天預告,與勞基法所規定的二十日抵觸
但我有跟主管徵詢過,主管是說這份勞動契約裡面講的三十天,有一點像是因為試用期後
加了薪水後成為正職員工,所以需要遵照這份契約,並不像是一般的情況
老闆後來也的確出示了以前曾經有員工不遵照這份合約離職,而真的被起訴,而公司也勝
訴的證明文件給我看
但我認為有一個不太一樣的地方是,這位被起訴的離職員工是先口頭告知, 10天後遞交
離職信,兩天後就走人,這樣其實勞基法也派不上用場
另外我有注意到,任何契約一旦與法律抵觸及無效,是不是代表我根本什麼都不用管,信
件一丟日期一壓,直接跑就好?
契約重點如下:
九、终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的:
「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第16
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准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
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造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预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預告
期間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四)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預告
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五)正式員工申辦離職時提前申請約定與補貼:乙方經兩個月以上專職訓
練通過試用考核後,承接負責本店銷售服務工作,範圍廣泛,且工作
之交接需較多時間,故乙方通過試用考核後,甲方經乙方同意,另行
合議約定即日起若該員離職,需於至少30日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並
完整完成工作之交接,本公司則據以補償每月NT2000(全年共補貼
NT24000若接受此合議約定與補貼,未依此規定時間預告而終止工
作者,應依預告不足30日的日數,依當時每月月薪與每月補助合計總
金額按比例補償公司作業損失。
十、離職申請:
(一)離職申請日以乙方書面辭呈送交公司權責主管簽核日為準。
) 離職人員依”離職人員缴交資料明細表”完成交接清冊,由交
與人事主管核實無誤。
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公司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
間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員工與本公司另行合議約定,離職前約定日期提出書面離職申請者,
依合議約定辦理。
針對員工重點如下:
OOO於OOOO有限公司自2018/00/00至2020/00/00工作任職期間之年
資、約定勞資會議內容與正式員工申辦離職時提前申請約定與補貼$2000均保留轉移至OOO
O有限公司。
說來其實有一點心寒,在上一篇文章我還強調說本公司一切守法,現在才發現這樣的問題
存在,本來想要好好收尾甚至幫忙培訓一些新進人員,目前看來也是不用了
還麻煩有這方面相關知識的板友幫忙補充與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