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故事有點長,再麻煩大家解惑:
試用期滿後,老闆說要延長我的試用期兩個月,是口頭告知。當下我說好並請老闆寄出信
件備存,信件內容應該包含試用期間應改善的地方、延長期間等等。
然後他就沒有寄信給我了哈哈哈。在試用期延長的討論會議結束後,緊接著一個專案在跑
,每天都被老闆延長上班時間,搞得我很不爽,覺得他根本只是想趁疫情期間賭我不敢離
職,因此想要火掉老闆。
有致電詢問勞工局,他說我可以主張試用期不延長(加上法律上也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但老闆可以選擇資遣我,或是將我的薪水調整為正式薪資(目前是N-3,一開始入職討論
的薪資為N)
但我現在不爽的程度是希望他資遣我,加我薪水我也不想留。希望被資遣,而不是自願離
職的原因是因為,我個人覺得自請離職就代表我輸了,我承認我工作能力不好(不好意思
我幼稚哈哈哈),雖然資遣費很少,還是想被資遣。
想詢問這樣信件應該怎麼寫呢?因為也不能直說你就資遣我吧!你這個慣老闆!
目前想法是寫上不接受試用期延長,因為我覺得我很棒(之類的),認為延長試用期不合
理,所以你直接資遣我吧。(會修飾用詞,不過大概是這樣)
請問這樣的操作是可以的嗎?再麻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