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宅我去年初找了一個時薪人員的工作
今年過年前無預警遭解僱, 做了一年多對方才覺得我不適任
給了我一個紅包寫年終(跟他嘴巴說的年終差很多)以及當月份薪資
查了查發現原來部分工時人員也符合勞基法要件
所以就捍衛了我的權利
過完年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
3月進行調解 -> 不成立 -> 直接衝去申請法扶
我3月底申請到法扶, 5月底蒐集完資料正式提告
7月中收到法院通知開準備庭
稍早與律師通話, 法官希望我們和解
由於資方在調解中主張用勞基法第12條解僱
但又說願意支付資遣費跟預告工資
另外, 資方因公司未滿5人, 曾告知沒有勞健保但有團保
在3月進行調解前發現, 除了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外, 還有:
1. 特休:滿半年3日, 滿一年再給7日
2. 國定假日薪資加倍
3. 失業給付損失賠償
4. 勞工退休金賠償
以上這幾項喊一喊, 光加入第3項就直衝6位數
進入訴訟的時候開準備庭, 資方提及的勞基法第12條有幾項問題
1.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
2.並未達到解僱最後手段性
3.亦並未有情節重大之情事
開準備庭法官建議再次進行調解
第一次調解的時候對方開超低, 這次進入訴訟資方開的不到求償金額的1/4
我想認知上最大的差異還是那筆失業給付損失賠償佔了總金額的1/2
我想問的是, 是否在法院調解上勞方都得要退讓才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