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一家很小間的家族企業移民公司擔任行政
平時發薪不會給薪資條 只給看一下就收走
在那裡待十個月
頭一個月是兼職實習只做7,8天
最後一個月是月中離職
投保薪資級距是43k
沒有獎金年終等額外酬勞
加班費也沒給過(不過這是另一件事先不管)
前公司幫我出過一個8000塊的專業教育課程
今年看國稅局的去年所得資料
扣掉我其他的收入
只看前公司的薪資收入部分,被報了47萬多
實際拿38萬左右 加上請事病假和員工自負勞健保的部分 估算是40萬初
公司報到47萬是不是有問題?
我還因此要多繳稅(覺得這筆收入不合理還沒繳)
我問國稅局,國稅局員工居然跟我說我還是要先繳稅,才有承辦人可以幫我後續查公司或申
訴?
我手上只有薪轉戶的轉入金額可證明
請問公司可以報什麼成本然後算到我頭上?
他會講一堆話術說可以浮報嗎?
請給我一些自保權益的建議
例如要找公司提供之前的薪資明細來核對
還是直接跟國稅局檢舉?或是有什麼做法?
如果真的很不爽想一併申訴不給加班費部分是另外找勞工局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