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1.這種薪資結構與是否被資遣無關,無論自願離職或被資遣,就是按比例計算
2.條約有寫到在職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某方面也是承認此為薪資
獎金的話公司無須在勞雇合約載明計算方式
3.看起來這內容是經常性給予沒錯,不管名義是不是bonus
只要有白紙黑字寫下來都是經常性給予,bonus或紅利都稱恩惠性給予
這種需要根據盈虧後由董事會/經營團隊決定派發金額
跟合約上已經寫好的【下限】【保障最少金額】無關
因此屬於經常性給予
4.不是簽了合約就代表甲方一定是對的,一堆人法學常識堪憂
任何勞雇合約不得違反勞基法否則無效
5.你這走調解100%失敗,調解本來就沒強制力還有一堆白癡調解員
但還是要走調解,不然進入到民事訴訟會要求你先調解
調解記得你是當事人可以主張錄音,對方或調解員一定會持反對意見
你是當事人不是第三者沒有妨礙秘密問題
那大可以直接主張調解失敗一樣算有經過調解程序
6.合約如果全部是經常性給予代表年薪14個月,先確認是否全部金額都有投保
依照你合約內容那兩個月也算薪資屬經常性給予
按照發放日期若公司根據勞保局規定最少一年調整投保級距兩次(2/8月)
請確認過去就職期間3月是否有反應在投保薪資級距
7.公司想要招攬人才又想投機取巧,有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勝算都很大
8.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針對勞資訴訟有補助,開吉後可申請
作者:
sssyoyo (柚子)
2023-12-25 10:31:00推好心 簡潔明瞭實用
作者:
dong531 (貓王)
2023-12-25 11:14:00好奇這份合約哪一部分違反勞基法?我也比較傾向從資遣那邊下手
我只說有違反的部分,從資遣打也要資方有違法資遣才成立第二點發放日要在職這件事就很曖昧,把經常性給予包裝成恩惠性給予,這件事有賴第三方確定
作者:
naifing (古戰場逃兵)
2023-12-25 12:15:00推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12-25 12:26:00報酬/酬勞 和 經常性/恩惠性給予 是兩回事 不要搞混
原po資遣費至少有兩個月 一定要來吵這些東西嗎? 多少人想拿資遣費然後換新工作呢
作者: YJM1106 (YM) 2023-12-25 13:44:00
該拿的一個子兒都不能少
作者:
naifing (古戰場逃兵)
2023-12-25 14:35:00就算有離職意願也要算清楚,更何況是被資遣
非常感謝您的用心回覆,原來勞資訴訟是有補助的會再去詢問相關事宜詢問公司究竟是虧損還是業務緊縮,公司目前拒絕回答
作者:
andrew5106 (撿到一百塊雷~)
2023-12-25 15:54:00清楚明瞭,屌打一堆搞不清楚重點跟看熱鬧的人該算清楚的本來就該算清楚,公司都資遣你了還那麼奴幹嘛==
作者: siwenspirit 2023-12-26 17:23:00
補充一下,調解是有法律效益的,你上法庭的時候,法官都會先問有沒有調解,沒有就會請你去調解,調解完的可以強制執行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23-12-26 19:38:00勞資訴訟會有法扶律師,先前朋友有申請過,官司打贏了,公司該給也都給了,但自己的證據都要準備好
該拿的錢在付出勞務後就有權利拿,不然拖欠薪資拖到員工受不了離職了就可以不用發了嗎?
那要不要乾脆主張離職後十年內的年終獎金也可以拿因為勞工付出的成果,對公司有長遠的影響
哪裡認知有問題?就依照在職期間按比例計算合約註明獎金發放時要在職,要先確定那是獎金
扯離職後十年這種東西如果是無法回應就亂回,那大可不必薪資是在職期間勞務對價,基本勞基法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