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1.這種薪資結構與是否被資遣無關,無論自願離職或被資遣,就是按比例計算
2.條約有寫到在職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某方面也是承認此為薪資
獎金的話公司無須在勞雇合約載明計算方式
3.看起來這內容是經常性給予沒錯,不管名義是不是bonus
只要有白紙黑字寫下來都是經常性給予,bonus或紅利都稱恩惠性給予
這種需要根據盈虧後由董事會/經營團隊決定派發金額
跟合約上已經寫好的【下限】【保障最少金額】無關
因此屬於經常性給予
4.不是簽了合約就代表甲方一定是對的,一堆人法學常識堪憂
任何勞雇合約不得違反勞基法否則無效
5.你這走調解100%失敗,調解本來就沒強制力還有一堆白癡調解員
但還是要走調解,不然進入到民事訴訟會要求你先調解
調解記得你是當事人可以主張錄音,對方或調解員一定會持反對意見
你是當事人不是第三者沒有妨礙秘密問題
那大可以直接主張調解失敗一樣算有經過調解程序
6.合約如果全部是經常性給予代表年薪14個月,先確認是否全部金額都有投保
依照你合約內容那兩個月也算薪資屬經常性給予
按照發放日期若公司根據勞保局規定最少一年調整投保級距兩次(2/8月)
請確認過去就職期間3月是否有反應在投保薪資級距
7.公司想要招攬人才又想投機取巧,有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勝算都很大
8.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針對勞資訴訟有補助,開吉後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