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樓的回答是錯的。年終獎金跟有沒有滿一年無關,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是勞基法也沒規定不准有試用期所以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不要再被少數鄉民說「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給誤導了
http://tinyurl.com/bdh5dz9z請直接看 立法院 的文章鄉民的嘴再厲害,也不能逾越立法院但是雇主也不用太高興,因為試用期間這個人依然是貴公司的勞工,所以一切作為也不能違反勞基法,比方說勞健保一定要保,因為這是勞基法規定。但是年終獎金或者各種公司福利可以不給,因為福利是恩惠給予。該文甚至提到,在雇主未濫用權利之下,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終止契約事由,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容許雇主有較大解僱彈性。當然啦~同樣的條文,不同法官的判決結果也不保證相同覺得自身損失的權益大過訴訟成本的,就去爭。勞資雙方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