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
朋友認為公司沒有給予改善機會,也就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的說法則是到職一個月的 review 有提出一些要改善的事項
但他第二個月仍未改善。
朋友覺得這不是 PIP,只是與主管間的一般面談而已
當時與主管的 riview 結果並沒有特別差,主管對他的評價有好也有壞
公司也沒有提到嚴重性,這些待改善事項如果未能改善會走向資遣的結果。
所以他完全沒有預期到自己會突然遭資遣。
我上網查了許多文章,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約定試用期的狀況
在試用期期間內只要公司有給付資遣費,是不必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就可以資遣的
請問大家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好像實務上確實有蠻多公司會約定試用期
來讓公司更有彈性能簡單資遣不適任的員工
但前提是還是得給付資遣費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外,若勞動契約中給予保障年薪 14 個月,
但契約中沒有載明試用期未通過者不會領到年終獎金,僅口頭提過
請問大家覺得這樣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要依在職比率給與 在職月數/12*14 的薪資?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