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f820624 (艾氏)》之銘言:
: 「提醒」
: 1.以下文長請注意
: 2.有太多勞資不平等之事每日上演,身為版主也不幸遇到於是決定公開讓各位做個借鏡
: 3.本文雖未透露資方身份,於判決事實未明前,請記者及其他論壇勿轉載
: 「勞動事實」
: 公司名稱:在訴訟完結判決書出來前先不予公布,為國內上市櫃傳產企業
: 註:以下非真實數字,為求閱讀方便不要有過多尾數,僅以較易計算之接近薪資描述
: 本人於2022’Q4任職於國內某上市櫃傳產企業,因談定較好之Offer,簽訂一紙為期三年
原文冗長43
推 RDA: 看完你的資料,我覺得有些地方有爭議,有些地方毫無疑問;譬05/08 21:14
→ RDA: 如投保調整的時點,至少半年這件事並不是一定要在2/8月調整05/08 21:14
→ RDA: ;你該攻防的應該是保障100萬年薪,就用100萬/12做為月投保05/08 21:14
→ RDA: 級距,一次大筆獎金的做法我就問二代健保與代扣所得雙方都有05/08 21:14
→ RDA: 依法繳納嗎?05/08 21:14
關於這點有公文去函勞保局新納保組,解釋如下
1.投保覈實與調整,被保險人之薪資
-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死線是8月通知勞保局但不強制於8月
-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死線是次年2月通知勞保局但不強制於2月
簡單來說只要勞工工資變動導致投保級距變動,死線前調整1次就難謂非法
跟勞保局的人聊完之後,這個就是現行法令的漏洞
因為至少六個月調一次,但每次調整只計算往前平均三個月
只要雇主在預計調整時間前三個月發放一筆足以「改變投保級距的」小工資
雇主調整投保級距並申報後,即完成義務,即使後三個月再發放大筆的工資也無非法
例:雇主習慣於5月/11月進行勞工投保薪資覈實,如變動就調整
只要善用手法在計算不到平均薪資的5、6、7月或11、12、1月
發放任意工資使投保級距調整並申報後就沒事了
這是現有法令的不足之處,曾有雇主被開罰經訴願後,判撤銷行政裁罰
但,前提是雇主死線前至少要調整一次,才難謂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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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動法庭調解庭分享
開完調解庭了,由一位法官及兩位調解委員組成
調解終究是調解,雖說一定失敗的多半是浪費時間
但也可以看法官當下心證和解釋,之後補資料加強論述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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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文主要就四點爭論
2-1. 保障年薪差額發放時間約定是否合理
2-2. 保障年薪是否含績效獎金之認定
2-3. 是否有高薪低報、少報退休金之問題
2-4. 離職後超過三個月仍持續未給薪
2-1與2-2就交由之後判決而定,這邊先不贅述
2-3則回到勞保局的解釋,仍須就判決而定
只是對造律師來了三位,從頭到尾對於保障年薪全是工資解釋出爾反爾
前面說保障年薪全是工資,法官問那退休金部分怎麼沒提撥?
後面又改口說保障年薪是工資+獎金,所以不全然是工資
總之亂七八糟被電,我都不懂不準備好就來開庭是怎樣
這段期間我跟我的律師都沒說話,靜靜看他們與法官答辯
然後公司派來的人資臉有夠黑,因為人資曾跟我解釋全是工資
但調解庭當下對造律師的解釋又不一樣了,呵
https://i.imgur.com/qkQYqC1.jpeg
結論就是對造律師持續聲稱沒有高薪低報問題
一切按造勞保局規定合情合理合法,謝謝指教
2-4.
2023和2024的保障年薪差額離職都三個月了還沒領到
其他獎金有爭議先不論,約定好的數字總可以先給吧?
這部分對造人資與律師直接表明,對就是還欠年薪工資差額
但是不好意思只有2023有欠,2024年沒有欠喔
因為是勞工曠職,合約有寫歸咎於勞工所以不用給2024年
所以2023年保障年薪是工資,2024年保障年薪又不是工資了
十分有趣
正常來說工資就是結算到離職日按比例給付
這邊還有歸責於勞工就不用給的也是第一次聽到
法官眉頭皺了一下一臉狐疑,即便如此他們承認尚未給付2023年工資差額
但欠就欠,還是沒有要馬上給的意思喔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資方繼續無視這條,要說雙方合約針對保障年薪工資差額另有約定給付者不在此限
但會上法院就是「雙方針對另有約定認知不同」
既然原始約定如此模糊且無理,這約定是否有效就看之後怎麼判了
不然另有約定不就疊buff完全不受勞基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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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律師過程中有提出和解方案
方案就是只單純給我2023年的工資差額就要和解
??????
有人來和解的條件是給最低限度,還少給2024的工資嗎?
這個想和解的意願跟中共主張沒有武力犯台意願一樣
反正這調解庭就這樣相當耗費時間的結束
因為法官跟調解委員一直詢問要不要和解,要我算金額
我就說不用算,算出來比對造願意和解金額高就空集合
但還是一直一直一直問我的和解條件是什麼?
我就說很簡單,除了錢到位之外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上面寫資方有延遲發薪跟高薪低報的情事證明資方違法
想當然爾對造當然說不要,堅持沒有高薪低報
不要就算了,就讓審判繼續下去
哦對了,調解庭的調解委員還幫腔說
「拿到錢對你也好,對你找下一份工作也好不是嗎?」
「你還年輕,要向未來看。」
哈囉?拿回該拿的錢叫做理所當然
更何況有沒有和解跟下一份工作有個毛關係?
反正懶得廢話太多,真的是不要亂偷渡概念,法庭上的素質令人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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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一兩週請我的律師問對造律師要不要和解?
不和解我就要走行政檢舉程序了喔
對造律師:不可能高於當初的數字和解,要檢舉就依法為之即可
https://i.imgur.com/jjJEjox.png
好!
to be contin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