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些意見好了。
我覺得既然版規要求符合勞基法(前提),
那就不應該存在「好公司、但無法符合勞基法」,
在版規認同勞基法前提,不符合勞基法就是有問題。
不然就是在版規外拉出獨立於勞基法的規範,
ex. 時薪規範、加班規範甚至是要求要一定薪水以上才能討論。
不然這樣會有自己打自己的問題。
另外坦白說,加班沒有加班費為什麼不會是問題?
那個別人只要做兩小時,但他要做十小時,所以加班費跟勞基法不好的論述。
說真的笑死人了,這兩個人薪水會一樣嗎?
你去找那個別人願意接一樣薪水的話,你幹嘛雇用十小時的人?
另外,員工自願加班,跟公司「要求」加班應該要分開看。
如果公司不希望員工加班,但員工自願加班,那沒有加班費是應該的。
(「時程過緊」的情況,這個我認為是「要求加班」)
我是看下來,我是不太懂為什麼這會是個特例啦。
在以前,會有問題的是遠端工作,
不過去年政院也發表電傳勞動遠距工作規範。
這塊現在應該更容易合法的去執行了。
所以我們到底在爭論的,是哪個點這些公司無法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