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obilesales版水桶誤判

作者: jsbd215 (西佾)   2017-08-27 10:01:54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Honorguard06 (時間寶貴)》之銘言:
: : #1Llub07G (Sub_DigiTech)
: : 四、申訴、檢舉應檢附之證據
: :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轉錄之證據文若經修改,亦會被宣告無效。
: :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 :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記錄,未附相關文章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   請於 96 小時內補正,否則將鎖文並宣告不受理該案件。
: : 申訴人未於第一時間附齊證據
: : 視為程序無效,此案應予駁回,不再處理
: : 若申訴人還有其他疑問,應直接向板主溝通
: 口厄 小組長 可是我已經幫它改成水桶30天了欸
: 所以我要恢復原水桶?
我想前面的公告已經很清楚,
應以一文多物處罰,水桶30天,
駁回的是我的上訴,
而我已經被水桶近三個月,
況且幾乎沒有版面公告還用推文補內容的,
公告的程序可議,
而且原版主已被罷免成功,證明他當初的行為是錯誤的,
請解除我的水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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