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作者: secundus (Silence)   2015-05-21 11:03:38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對申訴人提出之質疑作以下回覆
: 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下述)
: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若jschenlemn版主認為superLM於 [證一]中之推文
並不到 挑釁, 引戰 之程度
而認為是合理評論
請說明 1. 認為推文者不得質疑版主判決, 變相質疑板規7-2-3 存在之必要性
2. 控訴推文者為他人之分身, 變相指控推文者觸犯板規7-1-4
3. 整段言論意圖挑釁引戰, 造成後續推文群情激動, 有釣魚之嫌 (下述)
是否以上皆為合理之評論與狀況, 並無違反板規 3-1 ?
: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前面已多次說明
[證一] 第 282~348 行, 節錄superLM與我的推文
→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噓 secundus: 誰管他們有沒上訴, 哪天莫名變成我被捅, 這我才怕 05/14 14:58
→ superLM: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 superLM: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 superLM: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05/14 15:02
敝人於該篇文章有推文, 而superLM有此回文
敝人認為superLM指稱推文者為CO之分身, 而敝人確有於該文中推文
推文內文之因果關係確實可對得上
且 #1LF11zu7 (Sub_GMobile) 已有判例
檢舉人jschenlemn以族群呂龍玩家之身份提出上訴,
敝人則以[證一]中之推文者之身份提出上訴
若此案jschenlemn版主認為敝人不適任當事人
那為何 [證一] [證二] 中可以此標準認定某特定族群為當事人 ?
又為何#1LF11zu7 (Sub_GMobile) 中
檢舉人jschenlemn可認定自己為當事人並提出上訴 ?
提醒一下, 推文者應可視為一群體無誤
而敝人是以群體中之一份子之身分, 提出檢舉與申訴
至於分身認定, 已多次說明, 不再贅述
: 3. 群體攻擊之當事人認定上較為寬鬆,因此違規行為之判定應較為嚴格
: 因為每個人個人價值觀或是社會經驗的不同,對於攻擊的認定上也有差異
: 所以應以較高的標準看待,以減少認定上歧見產生。
: 申訴人自認為推文所稱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規禁開分身之認定自己名譽受損
: 然而,該段話明顯是對CO所說,申訴人認定superLM所指分身為自己,此已有討論的
: 空間。而後又引用版規來自我認定遭到名譽損害,實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若此案例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1. 為何判決#1LKmpNcM (PuzzleDragon) 中之耳機肥宅
與 版友文 #1LJB3hOj (PuzzleDragon) 可做連結 ? 應為互無關連之文章
見釋疑 #1LKtgfmi (PuzzleDragon)
2. 申辯#1L61VqPQ (Sub_GMobile) 中之呂龍玩家之認定
此兩案例為何無過度引申之問題 ?
: 關於上述
: 請參考之前的判決 #1L1xhJw1 (PuzzleDragon)
: 與後來的重新審議 #1L1_crSu (PuzzleDragon)
: 當時就像我之前在檢舉區所說 (當時我還不是版主)
: → jschenlemn: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擊性不強 03/17 20:46
: → jschenlemn: 指向性強,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罰 03/17 20:47
: → jschenlemn: 攻擊性高,就算不是明確族群也可以以引戰論 03/17 20:47
: → jschenlemn: 但今天兩者都欠缺還要判罰就會像這樣這麼多人反彈 03/17 20:48
: 當初該名板友說「這個板很有病XD」,被判罰引戰後,引起大量版友異議
: 相比申訴人本案,指稱對象的明確性,與詞彙使用之嚴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為微弱
: 換句話說,也就是指向性與攻擊性都不如之前的判決
: 卻要判定引戰的話,實為倒行逆施不妥之舉
節錄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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