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ToS版 ice0514 判決

作者: b1236711 (藍琦)   2015-05-23 08:03:39
※ [本文轉錄自 b1236711 信箱]
作者: ice0514 (五子)
標題: Re: [申訴] ToS版 ice0514 判決
時間: Mon May 11 06:31:53 2015
※ 引述《b1236711 (藍琦)》之銘言:
: ※ 引述《ice0514 (五子)》之銘言:
: : 一、
: : 您的案例與上方兩人爭吵無關,也分開在不同的公告、判決文中
: : 您的水桶判決 #1LD3c3WN (ToS)
: : 該文章其他人爭吵之判決 #1LDOa4RZ (ToS)
: : 請勿混為一談。
: 此處是為未參與其事的組長說明,與混為一談無涉
: : 二、
: : 此案依據檢舉區被指名挑釁之bookticket板友檢舉受理後審理
: 難道你要表達的事板主沒有判斷空間,別人說我挑釁就算是挑釁?
板主在審理時,認為你的行為有違規的情況才會判決有罰則
若認為沒有違規,就不會有罰則,會駁回原檢舉
就這次的發言而言,我們認為是有違規的。
: : 1.若您只是想說該文的某些人沒底子,根本不需要特別加註後半段語句
: : 故認為加註後半段的語句屬於刻意貶損bookticket板友之行為
: : 明確將bookticket板友(中文直譯書票)直接和"沒底子"這樣的語詞做連結
: : 2.指名道姓的負面、不確定真實性之評論 往往是開啟爭端的關鍵
: : 此次未惹起爭端,單純是因bookticket板友理解爭吵只是違反板規
: : 故該板友前往看板置底檢舉區進行檢舉
: : 並非您的發言沒有產生爭端,而是對方沒有咬餌與您爭吵
: 現有一球在光滑水平面上等速運動
: 你說的話就像是說
: 他其實是在做簡諧運動,只是他沒有接上彈簧而已
: 「並非此球沒有在做簡諧運動,而是此球沒有接上彈簧」
: 挑釁的定義清楚明白,既未引起爭端,豈容如此強加解釋?
不是沒有爭端,而是對方明白這樣去與您爭吵僅是成為雙方爭吵
屆時吵起來同樣是違規的行為
"惹起事端" 您的行為已經會引起這樣的問題
對方若認為您的發言正常合情理不打算爭吵,就不會有檢舉挑釁的問題
爭吵會成為"雙方"的動作
"單方面故意惹起爭端"
對方未與您爭吵不代表沒有這樣的問題
: : 此人發言並無挑釁之情事
: : 該發言指是陳述一客觀事實
: 依照上方,本人無挑釁事實,亦因當事人檢舉挑釁即被定罪
: watchr 亦覺得遭受挑釁而提出檢舉,卻未見對方遭到水桶
: 板主,ToS板之平也,一傾而板上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
這就是板主的審理判斷之所在阿
不然不就如您所說的 "板主沒有判斷空間,別人說我挑釁就算是挑釁" ?
收到檢舉後還是要看語句內容加以判斷
: : 您的發言評論並非對遊戲內容做討論,而是有攻訐、貶損其他板友之情事
: 攻訐,教育部國語詞典的解釋為「舉發他人過失而加以抨擊。」
: http://goo.gl/mkUZna
: 我既未舉發他人過失,自然不算攻訐
: 請板主停止嘗試將越來越負面的詞語加諸本人身上
: 此處的貶意已經遠超本人使用的,貶意微乎其微的「沒底子」一詞
: 貶損部分,該說板上都不能貶損他人嗎?
: 即使只本人一人,也有多次檢舉未獲回應
: 真要禁絕貶損,也不會從「沒底子」這樣的語句下手
: : "針對單一板友" 的負面評語並非看板討論遊戲相關內容
: : 此行為是造成看板爭吵紛端的源頭
: : 且該文bookticket板友也未參與討論,也未被其他人提及
: : 您卻刻意要在文句中提及一不相干之板友且與負面語句連結之
: : "針對單一板友"、"貶意語句"、"非必要之語句使用"、"非相關話題討論"等多方條件
: : 均顯見此發言有挑釁之情事
: : 故板主判定
: : 對bookticket板友挑釁之行為成立
: : 予以水桶七日
: 再為你附上一次挑釁的解釋與傳送門
: 「故意惹起爭端」http://goo.gl/6Yl6eM
: 板規上書明挑釁,板主卻不依挑釁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決
: 反而自行提出四個條件,再用「顯見」一詞跳過推論過程
: 如此得到結論好不容易
: "球在光滑水平面上"、"旁邊有一彈簧"、"該球在彈簧無伸長量時有初速度"
: 均顯見此等速運動的球有簡諧運動之情事
: 我不認為這樣是符合一般認知的。
板主判斷的時後,採多種條件的考量
考慮、判斷他人的行為動機和行為與"物理定義"的考量完全不同
物理定義上1就是1 沒有可存在的模糊空間
而"人"的行為言語動機不是 非是即非 的OOXX題
板主認為您這樣的說法並沒有實質的意義
若沒有多方條件來讓板主認為您的發言是有違規的問題
那頂多就是踩線可能給個警告,或是連警告都未達標準的狀況
但是這個案例有許多條件都顯示出
"您有刻意做出這種挑釁行為"的情況
"針對單一板友"、"貶意語句"、"非必要之語句使用"、"非相關話題討論"
我們來看看watchr的案例好了
那個推文
只有滿足"針對單一板友"
貶意語句 未達標準 (上次已解釋過)
非必要之語句使用 永桶也是當時watchr受到水桶的問題故提到
非相關話題討論 在watchr板友專精的波比隊底下提到板上的代表人物,正常
所以這也是板主認為你有違規,而上次watchr的案例沒有的問題
: : 該案並未給予您或dklassic任何的違規懲處
: : 咦,我現在才知道有此簽名檔
: : 不過我這邊單純以板務的角度回答您的問題
: : 板主一直都受公評
: : 我已對於誰對我有意見很無感了
: : 我並不認為我對您有任何怨懟,不要自己覺得我討厭你阿.....
: : 您的案件基於迴避原則,ToS看板的申訴會由另外一位小組長進行審理
: : 若是只有一名小組長的組別,會由群組長進行審理
: : 我在此案中的回應僅代表ToS板板務立場
: 我此段原屬節外生枝,組長處理時應可不予理會
: 因退註一事已對我們造成相當大的不便
: 雖說當初多重分身查詢若是由另一組長處理,也可能送件可能不送件
: 但從目前結果來看,自然是多一層審查多一層機會
: 既然你知道迴避原則,為何 ToS 板的多重帳號申請仍是由你向帳號部提出?
: 自不免落人口實
多重帳號申請 和 申訴 是不一樣的事情
多重帳號申請由板主提出 小組長基本上只有扮演"轉達"的角色
中間沒有任何主觀或可影響的行為,最多僅提醒板主是否有流程上缺漏。
只要流程條件滿足,小組長"一定"要對帳號部提出申請
且判斷也是由帳號步判斷,小組長在這邊根本只有複製貼上的動作
還是您認為這樣的行為會有主觀動作的影響需要迴避?
申訴
基本上就會有小組長的一些決斷、判決、主觀或客觀的評論
這種就必須要迴避 這到沒甚麼疑慮,有需要解釋可以再提出
: : 此次公告中僅對於您和您室友因地緣關係可能產生的"代發"行為
: : 做出更進一步的判斷準則說明
: : 避免產生代發爭議、違規行為時您辯稱不理解為何有違規
: 使用我的神魔之塔帳號,並不是代發的充分條件
: 因此特別說發攻略文必須附上影片證明非我的神魔之塔帳號
: 亦不能說是「代發」的判斷準則
: 此處手段與目的不合
遊戲看板,我認為由遊戲帳號做為是否同一人的證據力有一定的程度
未到"絕對有效"
但基本上 是讓人需要重點關注的關鍵內容之一
: : 您是否理解PTT水桶(禁言)處罰的目的和運作方式?
: : 我在公告中也有說明為何要做此規範,以下引用
: : #1LD3c3WN (ToS)
: : ============================================
: : → asjh612: 什麼時候ptt水桶也管到遊戲裡面來了..住一起錯了? 是不是 04/20 09:04
: : → asjh612: 分身帳號 不是板主判定吧 04/20 09:05
: : 回到PTT 水桶的本質來說
: : 就是以"禁止發言"的懲罰,來嚇阻使用者違規
: : 若是水桶無法真正的禁止其發言,那這懲罰就沒有任何意義
: : 對於其他受水桶懲罰的使用者不公平
: : 對於害怕被禁言而遵守板規的板友也不公平
: : 也是因此,比較大的看板多半會有分身條例
: : 這件事情的限制,目的上是一樣的
: : "避免受水桶者規避禁言的罰則"
: : 所以會在這邊特別說明跟禁止
: : ============================================
: : 以上
: : 此行為與行為人無關,板主方認為這是必須給所有板友的公平
: : 故才會對於代發之行為進行限制和規範
: : 若您認為您的文章對於看板和廣大板友是有幫助的
: : 那您更應該珍惜您的發文資格
: : 避免違反板規遭到水桶處罰而無法發文
: : 而非
: : 違反板規後再來以
: : "代發文章" 的行為規避您因違規而遭到的禁言處罰
: 本人知道你做此規範的原因
: 但如同前段所述,手段與目的不合
: 你寫出這段的時候已經預設立場,前篇攻略文就是 dklassic 幫本人代發的
: 那本人是有理說不清
: 須知 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 見上一段引言部分第三行,不管我說什麼
: 你都可以幫我安上辯稱這樣的一頂帽子
: 下段的「名目」也略有此意
會有這樣的觀感也不外乎這樣的行為啟人疑竇
dklassic過往在ToS幾乎沒有發言記錄
何以之前沒有出現他玩你的隊伍來發攻略的文章
只在你被水桶時做了這樣的行為?
而且這行為確實衝擊到整個看板公平性的原則問題
所以板主才要防範這樣的問題再次發生
您也不是第一個有代發疑慮的人
看看上次的案例(ianencored & faith4i)吧
#1Kz2vosL (ToS)
https://www.ptt.cc/bbs/ToS/M.1425288818.A.D95.html
#1Kz2y2-n (Sub_GMobile)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25288962.A.FB1.html
#1LISzINP (ID_Multi)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430900562.A.5D9.html
這樣的行為板主也不是針對您個人,而是這個行為需要受到板規的規範
您第一次的發文我們認為友遊走在板規邊緣的情況
故我們提出申請查詢,並且也告知您下一次的判斷依據
這是我們這邊做的
若有不認同之處請告知
: : 或是
: : 用"板主限制看板功能"、"板主箝制發文自由"、"板主迫害板友"
: : 等名目進行申訴要求解桶
: 這三項我是針對後半段的申訴,新增條文的部分所提出
: 抑且主體乃是:無罪推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恣意原則
: 本人要求解桶的原因為: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 : 另外
: : 我亦未收到 b1236711 或 dklassic 任一人對於此案之異議或詢問
: : 至今才知您對此案判決有諸多疑惑和不理解之處
: : 望您下次有疑問時先與板主方溝通
: 本人於 4/24 寄出第一部分的申訴信
: 4/26 才想起第二部分也大有問題,想說 72 小時期限轉眼即至
: 等收到回信之後一併寄出就是
: 孰料你並沒有溝通的意思,一直到 5/3 仍未收到回信
: 是以逕向組務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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