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5

作者: 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   2019-05-27 21:19:38
※ [本文轉錄自 ShenVen5566 信箱]
作者: 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
標題: Re: 關於版規超貼
時間: Mon May 27 19:48:17 2019
※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銘言:
: 首先,您的案例,是以「小時數」被檢舉:
: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 ddir: 20號發文時間那篇是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以7天來看應該27號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最新一篇27號零晨2點左右 05/27 06:05
: → ddir: 應該超過7天2篇 05/27 06:05
: 因此,板規的「一週」,在無其他說明下,在此檢舉案中,必然對應到小時數。
: 換個說法,任何人對於「一週等於幾日」的答案,必然是「7日」。
: 任何人對於「一日等於幾個小時」的答案,必然是「24小時」。
: 在「以小時數被檢舉」的情況下,您的案例必然會以最客觀的168小時作為判決標準。
: 您所謂「對於『一週』有不同解釋」,最極端的狀況是:
: 某人在一週的最後一天 (週六) 發了文章數上限,
: 而過了一天,變成一週的開始 (週日),某人又發了文章數上限,
: 並以「一週已過」來規避此一板規,
https://www.ptt.cc/bbs/ToS/M.1546512432.A.243.html
https://www.ptt.cc/bbs/ToS/M.1545907849.A.019.html
所有人?
必然?
怎麼看起來不這麼必然?
當初這位版友同樣於置底區遭到檢舉
卻以超過7天作為判例
怎麼看起來像是還差了3分鐘才滿168小時呢?
在超貼版規 無任何更改版規公告以說明"一週內不得發閒聊文2篇=168小時"
我想我翻這個判例很正常吧?
: 這與您所述「跨夜即算1日」的說法相同,
: 兩者都必然造成「一週小於168小時」的矛盾,邏輯上是不通的。
: 您在此次判決中,有兩個必須自己面對的錯誤。
: 第一,您已經是有過「2次」超貼的累犯,必然更該注意發文的時間間隔。
: 第二,在您這個判例之前,已有同樣以小時數超貼的水桶判例「#1SrCYBQB (ToS)」。
: 這點無法因為您所說「不會有人每天去翻判例公告」而得到規避,
: 累犯的您,反而應該更加注意這類判例。
: 綜合以上兩點,您的案件不可能有任何改判的空間,請尊重板主判決。
: 若無其他訴求,本人不再針對此案做出回信。
: ※ 引述《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之銘言:
: : 這句話意思是不同版主對於此版規的解讀也各自不同嗎?
: : 你說的目前明確規範卻並非判決之前便於以註明
: : 在判決之前的神魔版 超貼版規為以下
: : 三、違規項目:[項目一、s] [閒聊]、[問題]文規範:
: : * [閒聊]與[問題]文,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 含回文、自刪文章及違規刪除文章。若板上一個月內以有相同主題,
: : 則視同違反此板規。
: : "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 https://www.ptt.cc/bbs/ToS/M.1557448843.A.68B.html
: : 搜尋所有超貼文
: : 也只有這篇有如此判例
: : 同時在下面推文也同樣有人有此疑問
: : 推 acer5738G: 我剛剛思考了一下2號9號不是剛好差七天 05/10 08:45
: : → acer5738G: 所以這個7天2篇是算168小時當間隔嗎? 05/10 08:45
: : → acer5738G: 2號23點發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號23點才能發第三篇? 05/10 08:47
: : 推 coeXist: 原來是以小時計... 怕爆 05/10 08:49
: : 噓 diaoge: 一般來說不是按日期計算嗎?第一次聽說有按小時的 05/10 13:13
: : 我相信前兩位版友在TOS版算是十分活躍的玩家
: : 在此判例出來之前
: : 這兩位版友的觀念也的確跟我一樣
: : 這就代表這版規就算是活躍的版友也存在與你不同的解釋
: : 而在這之後也無"任何"公告對於此版規的特別更改
: : 且其公告的解釋也並非於文章內主動清楚標示
: : 而是於推文下方解釋 24*7=168小時
: : 對於只看板規
: : 而非每天、每篇去翻公告判例的使用者來說以至無法辨明之情形
: : 因此認為此判決並不合理
: : 對於此舉例甚為失當
: : 此版規如套用於舉例
: : 第一.
: : 在之前的版規應是 規範應靠邊行駛
: : 而此的靠邊 並無法直接看出是向左靠邊或向右靠邊
: : 第二.
: : 並非舉例便能套用於任何情形
: : 以出國至其他國家應入境隨俗及清楚明白遵守該國家法律規範
: : 這並非能直接套用於合理化此判例之佐證
: : 這邊為另一事件 不認為應該在此申訴信件內討論
: : 一碼請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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