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TOS版 版主 angelio之判決

作者: 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   2019-05-27 22:58:56
※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銘言:
: 如我回覆當事人 ShenVen5566 的信件內容,以下做幾點整理。
: 一、當事人被檢舉超貼,是以小時舉證:
: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 ddir: 20號發文時間那篇是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以7天來看應該27號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最新一篇27號零晨2點左右 05/27 06:05
: → ddir: 應該超過7天2篇 05/27 06:05
: 而板主本人自當以板規的「一週」代表168小時,判定其超貼事實。
: 二、當事人所提出的過往判例,檢舉人並未詳述時間點:
: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 該檢舉案實際上未達168小時,因此未滿一週的7日,
: 但檢舉人未詳述具體時間,使得當時的 ghostunt893 板主以「間隔7日」不做超貼判罰。
: 在板規已詳列「一週」的情況下,檢舉人詳列了小時數,
: 我認為板主需有獨立的判斷,做出「一週=7日=168小時」的板規解讀。
: 相同的例子,被水桶者的水桶時間,在板規上是以日為計算 (例如7日),
: 但實際水桶時間,是以「日數 * 24小時」計算 (例如7日 * 24小時=168小時),
: 若現有板規未具體定義的水桶7日=168小時,是為共識 (或說是常識),
: 則板主認定一週=168小時,亦無問題。
所以angelio版主認為 在同樣發文情況及相同版規情形下
判決可視檢舉人之檢舉定義不同而做出判決差別?
那又何必更改版規 依照現有版規運作就是了 不是嗎?
相同版規在有前項同樣情形的判例時還可以這樣自己詮釋的?
今天在你那篇判決文出來之前的判例 就是以跨日作為標準
還可以因為檢舉人的檢舉說明不同使判決做出差別?
這種作法第一次看到
這種判法實在無法苟同 這邊的爭議我想我們兩方無法取得共識
只能給小組長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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