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WOW版版主stkissstone答辯

作者: Eggholic (!!!)   2013-06-21 17:29:26
※ 引述《Induction (阿曼尼戰熊)》之銘言:
: 見wow板規
: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
: 該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 請留意上色部分.
: 1. 違犯板規處過水桶者視為前科犯.
: 2. 各項警告為獨立關係.
: 所以不同項違規的 "水桶" 依前科犯double處置沒有問題.
: 而各細項獨立計算者僅針對警告處置一項懲罰內容, 水桶不在此限.
: 這部分如理解錯誤再請WOW板BM作出正確解釋.
我想大家的邏輯和法學素養似乎不夠,在此再詳細說明之:
一、法律是生硬的,但不是死的:
 法律是活的原因在於判決時除了直接看法條所述,在審時尚可參考先前判例、
 普世價值觀、社會倫理、風俗民情、情節輕重,犯後態度、比例原則等。
 它是活的、可以救的、如有不適尚可再議和修法,並非死魚一隻,不會活動。
 就像當紅的酒駕情事,惹來眾怒可修法加重刑責。
 而生硬的地方在於商議討論到最後仍需依當時法條判之,不可舊例新罰,
 所以先前的酒駕肇逃,大家不爽歸不爽,也無法處以今日極刑;
 同樣亦不能新例舊罰,如同我累犯三次,不能照舊法永桶。
 在這樣的前題下,先來討論一下WOW板規歷來的變化,和當時的思維及時空背景:
 除了違反著作權文、和張爸、廣告文視為情節重大一律永桶,其他永桶法條的改變,
 可以讓我們對本案多一些思考。
 於greydust前板主在任時,舊制有:"被水桶者,初犯一週,再犯加倍,三犯永久。"
 現今的新制已取消永桶,累犯加重制度見於板規四,但原則仍是倍數制,以2的倍數
 (次方)加重處理。
 於WOW板精華區留有部份關於永桶條文變更的討論,如有興趣請自行移駕參看。
 細究其意不外乎是考量情節輕重與否和依比例原則判刑。
 上述兩點尚可見於現今板規之細節,如板規四所述: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
該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我先前已知這條內的警告和水桶不同,但想要請板主說明的重點,不是在這個
 簡單的爭議,而是前述藏於細節的情節輕重和比例原則問題。
 板規要訂三大項底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理由是因為三大項各為情節迥異,
 互不相似,於判定警告是否為累犯時不可等同視之,這尚可印証於三大規的
 水桶刑期均不相同。
 其中板規二最輕:最多7天,板規一次之:最多14天,
 板規三最重:無警告,一律30天。
 而各大項下之小項,因情節相似,可以累犯處計。
 直接舉例,如毀謗罪和殺人罪,先不論犯後態度等其他考量:
 同樣是殺人案,僅殺一人的初犯,和連續殺人魔的累犯,所處的刑度就不同。
 而再論殺人案,同是殺一人的初犯,有毀謗前科和無前科所處的刑度則相同。
 所考量的就是情節問題,和殺人無關的毀謗不能摻在一起看。
 至此,有爭議的是"僅明訂各大項警告為獨立,那如果犯案情節輕重刑度是水桶呢?"
 這才是要板主說明之處。
 同是犯案,警告可依這些原則,水桶不行?
 如果在此還是持續強調法條就是只明寫警告沒有水桶,那就如同
 我像殺人犯關了30年出來,後來初犯了毀謗,別人都被一視同仁科以罰金,
 我就被依有殺人前科判37年再加重成88年和無期徒刑一樣荒謬。
 
 法官的存在就是要依"情"、"理"對有爭議時的"法"做釋疑,法律常有漏洞,
 但也有法官釋疑機制,法官不出來講話還要巿井小民出來幫你上課嗎?
 反正地方法官不理,就上訴之高等法院。
二、刑度天數計算之邏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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