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ggholic (愛吃蛋的人)》之銘言:
: ※ 引述《Induction (阿曼尼戰熊)》之銘言:
: 回應開特例問題:
: 前文已說,在板上關於有累犯、分身的前例幾乎都在亂判,
: 相同的板規條件下,每個板主的判罰邏輯均不同,有的亂加,有的亂乘,
: 甚至最扯的還有,相同的板規,相同的板主,卻有不一樣的邏輯,前次累犯用相乘判,
: 下次累犯用相加判,根本就自我矛盾,這樣也判的出來?
: 每個都在依自己莫名其妙的邏輯『開特例』,
: 原來除了今天NBA場邊有開特力,WOW板也有。
: 其實連I兄您這位前板主也是,甚至有些您以前判的方式也不同於你上篇的邏輯,
: 甚至更不用說板規已寫明的正確流程、邏輯,我就不在這轉錄文章証據。
: 不相信的話,I兄就用您上篇自己的邏輯和算式去驗算您以前判的累犯、分身案例。
: 我在板上的文章,從未『要求』板主開特例『為了申訴人既定的違規而修改板規』
: 我只是請他『說明』,自己已經開完特例未依板規之正確計算天數的理由是什麼?
: 判罰刑期所依的流程、邏輯是什麼?
: 現在這些東西,可以是小組長在審案時的一些參考依據,
: 不一定是在組務板上沒意義得移駕WOW板討論。
: 至於板主說明自己判罰有誤,或是沒辦法解釋爭議後,接下來要修改板規、判決
: 或請辭去買罐開特力,我就管不著了。
: 總結而論,無論st板主和前板主I兄,都在依不是板規訂的邏輯在開特例,
: 我不是要求板規怎麼修,我只是照著板規舉我的案例來說明正確的刑期怎麼判。
: 路人會覺得不合理的是你們每個人都在開特例,以前就該板主群自己討論了,
: 不等出事了搞到巿井小民身上來才在討論,不然小民有義務平時閒閒沒事幹
: 幫板主群審板規合不合理嗎?
這邊申訴人可能需要舉證來支持你的說法.
st板主的判例我沒有研究過, 我那年代基本上一點都不複雜.
第一次一周第二次兩周第三次永桶. 分身違規視同主要ID, 累計滿三次即永桶.
因為我記得自己的每一個判例(含ID),
所以在組務板發言申訴人可能得需要提出證據.
否則單是本人之判決紀錄作為反例就足以質疑申訴人說法的真實性.
: : 翻譯:
: : 申訴人反對wow板規明文規定警告不互計水桶卻可以互計的作法.
: 回上述:
: "反對"和"提出不同觀點以供參考"是不同程度的事,
: 對於您這種每次都愛用"我流翻譯法"和跳針行為,只怕說了您也無法理解。
: 這點您就別在回應了,我們一定無交集。
: : 回應:
: : 一.
: : 這依舊是板規討論.
: : 講白了就是, 如果申訴人現在不是有案在身, 討論這件事情就會有立場許多.
: : (但是討論區域依舊不在組務板, 而是wow板或是私下與BM溝通)
: : 而就算板規因而作出修正, 同樣不會影響到申訴人的判例. 不然還是「開特例」
: : 開特例是很危險的, 一如申訴人的案例中被板主以板規文字規定外的永桶禁言故不服.
: : 如果現在為了申訴人的案例修正板規文字規定來降低刑度,
: : 同樣會有人不滿並造成治安管理上的危機與矛盾. 不溯及既往應該是常識才對.
: 回上述:
: 其實我不知道您分這幾點也沒標題是在回應什麼論點呢?
: 您這點寫的都正確,我也認同,但無法套用在本次事件上,無法多做回應。
: : 二.
: : 板規跟現實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不同的.
: : 板規制定只有一個功能就是維持看板運作, 現實法律考量的層面卻多得多.
: : 所以申訴人的舉例只怕不完全合適.
: : 板規第四項的立法精神其實不難理解.
: : 會需要對使用者作出禁言處分表示BM認定這是妨礙看板使用的行為.
: : 針對連續作出影響看板運作的違規人加重刑度自板規訂定後年餘未逢質疑
: : 顯示WOW板使用者認為這是一條合理的板規.
: : 至於警告不互計的原因也許申訴人可以私下請教WOW板板主詳盡的為你解說
: : 路人觀點為這是一項給予方便的設計, 只警告不禁言表示WOW板BM群
: : 認為該項違規是不對的, 但還不至於影響看板運作.
: : 譬如拼音文或是板友互動中冒犯程度不至於到需要禁言的不禮貌.
: : 所以拼音文給警告之後如果違規人依然故我, 這時作出禁言處分是合理的.
: : 所以低程度(BM認定)的板友間不禮貌行為如果違規人依然故我, 這時作出禁言處分也合理.
: : 但是拼音文被提醒後不再犯了, 此時不慎對於板友用詞不禮貌而遭受檢舉, 情節不重,
: : 處以警告卻得合併拼音文的警告, 對BM群來說不必如此, 所以額外開恩, 分開計罰.
: : 這應該是給予板友方便而不是BM群欠板友的才對.
: : 當違規直接嚴重影響到板面運作而必須給予禁言處分時,
: : 各項違規一視同仁只怕沒什麼問題.
: 回上述:
: 第二點您都在敘述和補充板規四的立法精神怎麼理解,看法均正確,我也認同。
: 其實不用再私下請教WOW板板主詳盡解說,這對有基本法學素養的應該是常識,
: 而且看了您寫的內容,相信您也是法學素養不錯的人。
: : 三.
: : 或許WOW板BM認為申訴人的第一項違反隱私權違規同時踩到了引戰挑釁個項
: : 只是取其重論罰也不一定. 而第二次違規時沒有採取應有之刑度究竟是開恩還是
: : 誤計就只有st板主能夠為你答覆.
: : 第三點純屬猜測, 這部分申訴人倒的確可以在組務板請st板主提出意見沒有問題.
: : 請了解, 月餘前開恩沒有按板規定罰也無人抗議所以過了就算 (申訴期早過)
: : 但這不代表月餘後申訴人的再次違規BM仍須網開一面輕判.
: 回上述開恩一事:
: 會有開恩這詞跑出來,純粹是您計算稍有錯誤,依您舉例我第二犯的37天判罰,
: 您認為正確的刑期是"依前科犯論處水桶double為60天",您把刑期的基數用
: 前項30天為準,累犯次數為一回,所以30*2=60,但這實在依法無據。
: 板規四明訂的基數是『該次』,不是『前次』,我想對於這個您仍無正面回應,
: 那這實在無法繼續討論,如果您不認同,那底下的也別看了。
這邊的解釋權在現任板主身上.
仔細推敲的確是有截然不同的文字解讀空間.
: 我第二犯是依板規一.b.1.計,刑期基數就是所列的7~14天,無論基數是判幾天,
: 依板規四累犯一回再加倍,正確的天數應為7*2~14*2也就是14天到28天之間,
: 這都比st板主不知道按哪條算出來的30+7來的少,我只看到開思(誤),何來開恩之有。
: 再重申:現行板規四定義的很清楚,水桶累犯計算裡只有『乘法』沒有『加法』,
: 基數是被判的『該次』,不是『前次』。
: 這些基本的算法,如果您還有疑意,妄勿在回應,您我不會有交集,只能看板主
: 或小組長有沒有第三方願出來說明。
: : 盲點在於. 如果不將板主得視情況加重刑度最多7天的權限納入.
: : 就會出現一個第三違規人第一次違規判決禁言七日, 第二次違規縱妨礙板面行為嚴重
: : 板主依舊無權予以加重判罰. 比如說:
: : 一. 第一次引戰挑釁違規, 禁言七日. 第二次嚴重引戰挑釁違規, 應禁言十四日.
: : 卻受限於板規模糊地帶而只能判罰十四日而未得到累犯的懲罰, 這顯然不合理.
: : 二. 第一次引戰挑釁違規, 禁言七日. 第二次違反隱私權違規, 應禁言三十日.
: : 難道此時也只能判決禁言十四日嗎?
: 回應上述:
: 文章代碼(AID): #1EuX7-sz (WOW) [ptt.cc] [公告] WOW 板規暨板規建議、文章?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OW/M.1323438590.A.DBD.html
: 應無盲點,
: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14天水桶,
: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劣文。精華區留底
: 板規一本身的法條敘述就是給予板主針對犯這條大項的情事,得視情況加重刑度,
: 從7~14天的水桶都有。
:
: 您的兩點算法怪怪的?依板規的算法就是:
: 一. 第一次已桶14天,第二次再犯板規一.b.,視為嚴重情事,所以依板規一最重刑
: 先預判基數是14天,又有累犯一回,照板規四規定『該次』水桶時間再加倍,
: 所以就是:
: 14*2=28天,正確應桶28天,累犯當然比前次重,沒什麼不合理。
: 上面算式的基數14是綠色的"該次"14天,不是紅色的前科14天。
: 二. 第一次已桶7天,第二次犯板規三.a.,由於依板規三.a.一律就是30天,所以
: 預判基數就是30天,又有累犯前科一回,照板規四就是加倍,所以就是:
: 30*2=60天,正確桶的天數就是60天,您的14天我就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
: 這以上算式完全是依『現在板規怎麼寫,就怎麼判』,您一直要拿前科被桶的天數
: 當基數,就會怎麼想怎麼怪。
同上, 因為存在文意解讀的空間,
這邊只需要wow板現任BM群說明新版板規之訂定原意為何即可.
其實我並不是十分在意申訴人當禁言之天數多寡.
會發表意見理由有二:
一. 線上遊戲群組組務板是難得的任何人都可以發表判決意見的看板.
二. 據我的側面觀察, st板主不是一個會挾怨報復的人. 永桶欠缺法源是事實.
這一點也許有他的原因, 又或者純粹是搞錯了.
st板主的板務發言不夠會說話, 但是撇除永桶部分,
就無關案例的看板使用者而言, 這是一個中性的判決, 而且論述成理.
: 最後總結,其他後面個人想法已不是像板規的明訂法條,實在真的再怎麼討論都無
: 交集,個人已經跟I兄您交手數回,您每次總是不看懂他人文章,一直愛跳針只依
: 自己的想法一直強加解釋,跟您討論總會落入無限的迴圈,已經講很明的累犯計算
: 要拿"該次"當基數,您還是一直要拿"前科"天數去double,如果您還是覺得很奇怪?
: 其實一點都不奇怪,板規就是那麼寫的有什麼辦法?
: 最後您的個人觀點,因為完全無交集,就依您意思不回應,不過要說一點是,
: 我一直都很舒服。(^^Y*)
其實我覺得這裡頭沒有什麼接受性, 不過並不要緊,
基本還算是意料之中的事.
如果申訴人在整個過程中並未感受到不快, 那麼這是值得高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