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hydra6716對hydra6716之處分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3-11-02 15:43:05
※ 引述《po11po11 (NineMe)》之銘言:
: ※ 引述《diefish5566 (死魚56)》之銘言:
: : 判決是C4 無關原文的噓文
: : 並非人身攻擊嘲諷謾罵
: : 我修正使其有關原文 仍被判定為無充分理由
: : 板規執法標準應一致
: 您也指出了,判決為C4
: 此為B項,互不相關
: 個人認為此案當事人無刻意散布
: 以上。
板務執法標準應一致
還在那裏ABCDE各有各的標準?
: : 但是diefish5566的另一個帳號是qe70r178rl
: : 請問這在PTT哪個公開版面可以查詢到?
: : 沒有嘛
: : 以下私密資訊項目,列為極為嚴重侵權等級。
: : 嚴禁以任何方式之意圖散佈或誘騙行為:
: : 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
: : 以上部分[具文章事後自刪追究之責],任何人得以檢舉其違規行為。
: : 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
: : 帳號就是其中一個子項
: : 不然我說假如我插你ip 這五項我都可以查到
: : 所以這五項都是公開板面資訊不該受罰?
: : hydra6716意圖散布他人帳號
: : 明顯觸犯本板規
: 舉個例子來說:叫過penis5566高義的人都該處理嗎?
: 無論此用戶是否為高義
: 難道就不叫做散布此為 高義本人之帳號嗎?
: 手機、住址、密碼、電話 皆非PTT上受公布資料
: IP、帳號(ID)在版上為受公布資料
: 我認為hydra6716並無判決必要
: 以上。
你等penis5566檢舉再說吧
PTT站方可沒有公布diefish5566=qe70r178rl
請問這是哪來的受公布資料?
請你正面回答
寫在板規里的事項 且沒有所謂的自由心證條款
為什麼你可以用自由心證「我認為」 來包庇另一名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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