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LOL板板主群判決與選舉有異議

作者: towe77 (安)   2015-05-27 23:14:33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這項申訴的認定重點在於 VVVV5555 與 CoolTomato 兩位先前的發言是否違規。
: 因此無可避免地必須要對每一篇被檢舉違規的發文是否確有違規進行認定。
: 請將每一篇你認為有違規而板主應給予處分的文章都轉錄至本板,
: 並將各篇發言有違規的部份以及其對應違反哪一條板規,另外整理在一篇文章。
: 接下來會針對被列舉的發言,板主為何認定未違反被檢舉的對應板規進行說明。
違規部分已經都轉錄於證據中了阿,而且首篇就有做出違規的總整理了
現在小組長到底是要求"哪一種證據"?
要板主的立場記錄?
有水球記錄,給小組長直接判斷
★NeVerEnouGh 那幾篇看起來就是反串 但不能因為他事4V45就桶他... [05/09/2015 12
:09:00]
★NeVerEnouGh 那幾篇都沒有明顯違規 這就是走在邊緣 高義也是 [05/09/2015 12:09:
12]
LOL板主明確表示,這些就是游走邊緣、反串
E1【鬧板】
經板主群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板面違規行為。
[包含但不限定]以下行為:
屢犯前述A、B、C、D項多次,出桶後仍明知故犯,且無悔意者。
連續多次發言意圖藉機挑釁釣魚、反串等惡意行為。
VVVV5555在板上也有三次被公告水桶過
適用 E項板規,亂板,直接永桶
這些在我整理的過往永久水桶證據中,都是有前例的
要違規文章?
有證據1-12
裡面包含LOL板 檢舉、檢舉的文章內容、被檢舉人違反的板規,與板主的回應
證據內有LOL板上的違規文章代碼、過往公告記錄中,LOL板主的判定標準
本組務板以往的判定,這些證據裡面也全都寫完,也有整理在首篇
還有過往判定的截圖方便閱讀查找,本組務板的過往判決文章代碼也有寫出
首篇已經把問題點,與該問題對應的證據全都寫明,轉錄在哪幾條證據
包含以下這種前例
Sub_Strategy 組務參考前例 :
轉錄 檢舉CoolTomato的文章,相似討論的判決前例
於2月份,板主與小組長,在Sub_Strategy對於B1的判決定義
文章代碼(AID): #1Krt9eUm (Sub_Strategy)
內文大意: 貓咪與LOL 無關聯
與LOL關係薄弱、無實際可行性等等,都為B1
LOL板主群卻使板規變形,完全不參考前例判決
這種明顯的板規前後標準不一,首篇也有整理出,方便閱讀判斷
所以請問小組長,到底是認為缺乏什麼證據,所以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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