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規二 名詞定義-吐槽』之釋疑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2-12-06 19:17:12
解釋者:漫吐版版主群 (killeryuan,hitolin,jschenlemn)
標題:『版規二 名詞定義-吐槽』之釋疑
解釋公佈日期:2012/12/06
解釋爭議:是否可將他人吐槽移為己用,且該文是否合乎吐槽文之定義。
親愛的akuru版友您好,關於您的提問,本版版主群作如下解釋
1.
關於版規2所規範之吐槽定義,是為了版友方便所整理之吐槽方式
吐槽並不限於使用版規2所定義的吐槽方式。
而版規2中只有歸納吐槽方式,也就是內容的部分;對於文章的生成方式並未詳細定義
因此並不能因為文章生成方式與一般有所不同而不認定為吐槽文。
2.
如果文章並非發文者(A) 完成,內容構成另有他人 (B,C,...等);但文章是由A貼出
由多人分工合作,完成對作品的吐槽;此種情形稱為共同創作。
雖然在漫吐版並無相關規範,但只要文章沒有違反現有版規
漫吐並不會禁止這類共同創作的行為。
一般來說,若不是有特別註明,一般版友難以得知文章是否為共同創作。
在直觀上就會認定內容為發文者所完成。
此即代表:
「若版友B,C,...等,寫完文章後交給版友A發文
且同意發文時不需呈現任何共同創作之聲明
即代表同意把此篇的文章著作權完全轉移到A身上。
除非兩者間另有其他協定,否則A能完全擁有該篇文章」
若此時被舉發為抄襲別人文章,或是原本協定共同創作卻被發文者獨占
不但違反版規,亦是違法行為。
目前對於此項違規,其規範為版規六
『轉入漫吐板的文章請自行加註已經經過原PO同意轉載,未自行加註者直接刪文,
若是經過查證並未經過原PO同意而自行加註者,刪文加水桶一週
若是自PTT以外之網路平台轉入之文章亦同。』
但請注意,共同創作的文章,就算有註明其他創作者ID。
對於這篇文章,發文者還是必須負上完全的行為能力責任
也就是說,要是此篇文章觸犯版規而有若干處罰,不會依創作部分細分其責任歸屬
由發文者負完全的責任,接受一切版主的處置。
但是,若另有他人想要轉錄該篇共同創作之文章
則須取得包含發文者在內,文章之全體共同創作者的同意。
若共同創作者間另有約定,以約定內容為準。
共同創作者間可依約定指定其成員對於文章負責之範圍。
若文章有違規行為,版主亦會以約定為準追究其責任。
但若此約定與版規、站規有牴觸則無效。
因此希望版友進行共同創作時,特別小心謹慎,訂出完整的權利義務規範。
以保障發生相關爭議時自身的權益。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漫畫吐槽版版主群 謹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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