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ndlesschaos (土狼)》之銘言:
: 這邊是這樣的
: 倘若 A 的行為在編號 01 的違規文章當中有不恰當的地方
: 但是編號 01 的違規文章是板主判決公告、亦或是板友自行備份
: 那麼倘若 A 在該篇的行為未受懲處
: 日後 B 在編號 02 的文章(無論是否違規)做出與 A 相同或類似的行為
: B 是否可以拿 01 作為自己無罪的辯護證據
: 因為倘若板主對相同行為卻有不同的判決方式
: 會使板友不知天下用法輕重為何
: 民安所錯其手足
: 謝謝板主
我了解了
這一切都要看當時的板規為準
如果A的違規在該篇文章未受懲處
可能是沒人檢舉或是板主沒看到
B不能就因此主張無罪
相反的,因為現行板規沒有追訴時效
A還可能連同B一起懲處。
但如果A被人檢舉,板主判決無罪
同一案由,不太可能B就有罪。
這個跟上面#1Hz70Fzd (SuckcomicBM)
這個案例很像,但請別弄錯了
之所以不受理的原因是因為板友以板規3-1、3-6檢舉。
那篇文章違規,所以不在板規三的規範下。
所以其他板友不能以此主張在其他文章出現同樣的推文並無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