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檢舉與違規行為判決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3-09-13 01:26:02
※ [本文轉錄自 Suckcomic 看板 #1ICVZinj ]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看板: Suckcomic
標題: [公告] 檢舉與違規行為判決
時間: Fri Sep 13 01:24:56 2013
───────────────────────────────────────
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IABZ-fM
【文章標題】 [青年] 軍雞
【判決時間】 民國102年09月13日
───────────────────────────────────────
二、判決
───────────────────────────────────────
1. RushMonkey、phoenixzro君查無違規。
2. a5378623、tsungyang、arthur61106君觸犯『板規3-6』,判處警告一次。
3. naideath君觸犯『板規3-5』,判處警告兩次。
4. gn00866066君觸犯板規『3-5』,判處警告兩次。
───────────────────────────────────────
三、理由
───────────────────────────────────────
1. 查RushMonkey君之推文雖有反詰之意味,但內容主要陳述一個事實,並無涉及
違規。而phoenixzro推文也是陳述一個事實,亦無違規。
2. 根據板規3-6,以訴諸感性、模糊焦點等一切迴避吐點之方式護航者,予以警告一次。
因此種違規實屬輕微,需由板友主動檢舉或大量出現時才會判罰。
而該篇文章中,有板友對其推文提出檢舉,因此做此處理判決。
3. 經查該文章中,吐槽者對於漫畫中主角的所作所為不以為意,因此發文吐槽其種種
惡行,然而在此篇中只陳述吐槽者「無法認同這個主角的理由」,並未論及「壞人
擔任主角之妥適性」,也因此「壞人就不能擔任主角嗎?」,這個問題並非本篇所要
討論與吐槽的對象,在文章中根本也看不出來。
所以當板友提出該類的質疑時,就已經模糊原吐槽者吐點
如同第一點所述,此種違規實屬輕微,正常情況下板主也不會主動處理;然因已有
板友提出檢舉,且在其文中出現數量也不少;因此予以違規當事人警告一次。
4. 根據板規3-5,護航時不得以本部或他部作品舉例以證己身不致特爛,違者予以警告
兩次。
5. 在該篇文章的推文中,tinling318對於該漫畫提出「鼓勵他人從惡」之質疑,而
naideath君(以下簡稱n君)與gn00866066君(以下簡稱g君)對此提出反駁;以上亦為
該本漫畫吐槽與護航之互動。
然而n君與g君護航時推文表示「一堆青年漫不都在鼓勵人當壞人了」與「那H漫都是叫
人去OOXX??」。以『一堆青年漫』跟『H漫』舉例,且欠缺舉證之積極且合理論述,
僅以上述推文與吐點比較來要求吐槽者忽略問題,卻依舊沒有使吐點減弱甚至消滅。
此舉已涉及以比爛為護航,依板規予以警告兩次。
───────────────────────────────────────
四、事證
───────────────────────────────────────
1.
推 RushMonkey:這部從出獄開始就很明確的告訴讀者主角非善類了不是? 09/06 02:16
推 phoenixzro:有些東西本來就是要你自制的,現在自制不了只好怪誘惑 09/09 20:39
2.
推 a5378623:以壞人為主角很怪嗎? 09/06 02:05
→ tsungyang:有規定主角非得是好人才能連載嗎?後續只能看港版了 09/06 02:28
推 arthur61106:中國篇之前神作+1 為拳而生的男人 09/06 11:24
→ arthur61106:拿壞人當主角不行嗎.....至少他壞得很徹底 09/06 11:24
推 arthur61106:我認為為了拳能作出這麼多下賤的手段也算為拳而生了.. 09/06 23:58
3.
→ tinling318:不過這個故事是在鼓勵人當壞人真好嗎? 09/08 07:50
推 naideath:那一堆青年漫不都在鼓勵人當壞人了 心智不成熟看什麼18X 09/08 16:58
推 gn00866066:那H漫都是叫人去OOXX?? 神邏輯 09/11 22:30
───────────────────────────────────────
五、上訴與救濟
───────────────────────────────────────
1. 如 板友不服判決
請於收到判決信後三日內於SuckcomicBM提出申訴。
2. 申訴時請附加有效字數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為並無觸犯板規之客觀實際理由
供板主群參考。
───────────────────────────────────────
六、附註
───────────────────────────────────────
1. 本次判決中,gn00866066君之違規行為是由板主處理檢舉區檢舉案時,依據板規三主動
糾舉,並於此篇中一併宣判。
其他板友,無論有無違規皆是經檢舉後處理。
───────────────────────────────────────
裁判板主:jschenlemn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