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昨日貴報A3有關微調課綱「台灣史」相關十七項較大爭議的新聞,其中有關第十七條
「慰安婦」改為「婦女被強迫做慰安婦」部分,我略知其中一、二,願意提供我所知道的
情形。
我的姑丈顏氏(如還健在是一一二歲)原來在沙鹿開菜店(酒家),太平洋戰爭後,台灣
百業蕭條,菜店當然蕭條更嚴重,大約在一九四三年之後,他只好兼業當慰安婦的牽猴仔
(仲介),當這種牽猴仔反而比開菜店好很多。
他當慰安婦的牽猴仔,常把營業狀況告訴我阿嬤,那時候我已是懂事的大小孩,他們講話
內容我都聽懂。他說大家都窮,當慰安婦收入比當酒家女好很多,所以在他遊說之下(當
然不是強迫),很多來應徵酒家女的都願意去當慰安婦。甚至到各鄉下去找窮人家的女兒
當慰安婦,聽姑丈說,他賺牽猴仔收入頗豐。
筆者已是八十歲的老人了,所知道的或所看過的日本或中華民國慰安婦不知凡幾。我憑良
心講,慰安婦最多的就是中華民國,依我約略估計,光是從民國三十九年到民國七十年代
的三、四十年間,在台澎金馬的慰安婦起碼數萬人計,這些人現在大多數都還健在,只是
她們不敢出來索賠而已。
我在民國四十年代當兵時,曾在金門某軍中樂園見過一位十七歲的服務生,她是在萬華寶
斗里當私娼時被警察抓來軍中樂園的,因為她年輕又是菜鳥,每天遇到幾十個強擱勇的砲
兵,她受不了而每天哭哭啼啼,叫痛也不能休息,這種的慰安婦不叫「強迫」,那麼什麼
才叫「強迫」?
我曾聽一位原在台北市、後來調到我們鄉下的蔡姓警察說:凡是軍中樂園服務生不夠時,
國防部就會同警務處抓私娼,抓到私娼就送去當慰安婦。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年滿二
十歲始能申請娼妓執照,可是當年很多窮人家把十六、七歲的女兒賣掉,因她們年齡不到
,只能當私娼。蔡先生說,抓私娼很容易,只要到寶斗里環河南路去抓,一個上午抓十幾
個不成問題,有業績又有獎金,是警界的好業務之一。
總之,強迫台灣婦女當慰安婦,我想中華民國比日本還嚴重,所以我希望「微調」這條課
綱要特別慎重。
(作者為醫師)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6953
我知道軍中樂園有演
所以這種被抓來應該也算慰安婦吧?
是說這有相關數據統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