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九月廿九日大法官釋字第七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
得認為公務員」。另,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大法官釋字第廿號解釋:「省黨部、省婦女工
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足以顯
示國民黨黨職年資併計公職年資違法、違憲。
令人詫異的是,早在一九五三年時,大法官已解釋政黨係人民團體,黨工非屬公職,而連
戰、胡志強、關中、吳伯雄、林豐正等國民黨大老,都是在一九五三年大法官釋憲後退休
,為什麼黨職年資還能併計公職年資?政府是否應向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國民黨所屬黨工之退休金,原本就應由該黨經費自行支付,倘移由國庫負擔,不啻是「國
庫通黨庫」,因此,政府不僅應追討不當黨產,對於全體納稅人共同支付的黨工退休金,
也應由國民黨負責賠償國庫損失。
政府目前正進行年金制度改革,是否應優先停止發放「黨職併計公職年資部分」之退休金
?並追繳過去不當得利,始符合轉型正義。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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