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聘師因假日與朋友出遊拍照,路人在後面,因背後路人裙短,不小心走光入鏡…
結果該師把該張出遊照放群組,被眼尖團友發現路人走光,大家於是拿該照在群組開玩笑
……但卻被群組有嫌隙的某員檢舉至教育局該師喜好偷拍她人隱私…
教育局發文請學校調查此性騷擾案?(聽轉述好像是這樣,實際名詞忘了)
學校告知該師因其為加害人,但被害人又非師或生,為校外社會人士,也不可能找到該路
人,請她來檢舉調查……
於是學校給該外聘師兩個選擇
1.不處理,因只有加害人沒被害人,無法召開性平會調查。
2.學校請該外聘師自己檢舉自己,以至有檢舉人,就可以召開性平會之性騷擾案,就可啟
動調查,調查有結果後,才能還該師清白(學校好像傾向這個方式)
試問,若選方式1不處理,有何罪責?若選擇方式2,自己檢舉自己性騷擾,這不就是直接
承認自己性騷擾?以促開性平會調查還公道?(感覺是學校受上級壓力要挖坑給該師跳,
自己檢舉自己不如就叫該師直接承認!)
其所有朋友及團友都可證明該外聘師除該意外入鏡走光照外,皆無任何性騷擾或喜愛盜攝
隱私照等情事,朋友也有連署證明,但學校也知情該師在校表現一切正常……
但為何要導向請該師選方式2自己檢舉自己呢?還說這樣可強制開成性平會,還該師公道
?還是別有用意,要誘騙該師強制入罪?
註:應是2F說的那樣,學校改由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請該師檢舉自己,再調查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