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全教總)努力爭取107年6月30日得以「特殊原因」申請退休一事,今日教育部發布
函釋,確定符合退休條件者,可在107年6月30日退休。
教育部說明如下: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如下
附,主係針對特殊原因,放寬教職員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且於107.6.30退休生效
者),本部業已於今天(106.12.29)函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依程序將在107.1.4刊登公報
正式生效,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據以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107)年6月30日退休作業
。
https://i.imgur.com/qDk5tlO.jpg
https://i.imgur.com/T8Y1znJ.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