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次長轉知老師可申請107年6月30退休

作者: qtrwtr (qtrwtr)   2017-12-29 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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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退大作戰成功】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轉知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
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107)年6月30日退休。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6年12月29日,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轉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理事長【
黃耀南】,「全教產」的努力有了成果,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
(107)年6月30日退休。
【林騰蛟次長】訊息如下:
黃理事長: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如下附,主
係針對特殊原因,放寬教職員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且於107.6.30退休生效者),
本部業已於今天(106.12.29)函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依程序將在107.1.4刊登公報正式生
效,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據以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107)年6月30日退休作業。以上
轉知,謝謝! 教育部
回顧「全教產」爭取老師6月30日退休,大事記如下:
●106年10月20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聯絡【陳學聖委員】國會辦公室,請【陳學
聖委員】協助處理年金改革實施日期。
●106年10月24日,【陳學聖委員】質詢賴清德院長金改革教師新制明年7/1上路,老師退
休時間2/1、8/1;時間差損失,誰負責?
●106年11月16日,教育部函文回覆【陳學聖委員】:考量年金改革影響教師退休權益甚
鉅,本部106年11月3日預告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20條
第3項規定,教師於108年6月30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限制。
●106年12月15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黃耀南理事長】率幹部【李惠蘭】、【譚
偉明】至教育部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爭取明後年教師得於6
月30日退休,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的努力下,教育部及各縣市同意,可以在107.6.
30以特殊原因退休,符合55優退專案者,可以領取;另108.6.30以特殊原因退休,可以領
到補償金。
●106年12月22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經教育部會議考量(公文尚未來文) ,因年金
改革因素﹒可能將增列107年6月30日為特殊條件退休生效日,請於各校106年12月26 日(
二)下班前完成教師符合退休條件欲登記107年6月30 日退休調查。
●106年12月25日,教育部函覆【陳學聖委員】:教育部考量年金改革影響教師退休權益
甚鉅,本部106年11月3日預告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20
條第3項規定,教師於108年6月30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退輔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限制。本部將參考預告期
間各界及相關機關(構)學校對上開草案所提意見,進行後續法制作業事宜。至於107年6
月30日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之教師,得否比照辦理,本部刻參考各界及相關機關(構)學
校及團體之意見研議中。
●106年12月27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函請各單位盡速依教育部會議決議,函文相
關單位通知相關教師,得以特殊原因申請於107年6月30日退休。
●106年12月29日,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轉知「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各縣市(及
主管機關)可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107)年6月30日退休。
轉貼教育部書函及令稿
●●●教育部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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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
受文者:本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發布令稿電子檔、提要表ODT檔
主旨:本部預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令修正發布「學
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茲檢附發布令稿1份,請刊登行政院公
報。
說明: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副本:本部法制處、綜合規劃司、本部人事處(均含附件)
教育部
●●●教育部 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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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
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
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
休生效者。
部長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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