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新聞懶人包

作者: ccc9002 (nostomania)   2019-04-17 22:28:31
教師法修法老師氣炸抗議新聞懶人包
http://tinyurl.com/y43teyp5
代轉文~~~
搜尋到的以下於位行政院網站的網頁
http://bit.ly/2UnX5kP
很溫馨,居然有 #懶人包,看了一下此次修法主題是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和網路上的
文章差不多,但寒暑假議題呢?怎麼沒在懶人包?這個網頁居然下面還有幾個檔案,打開
來看看,居然有修正草案條文的 #對照表,不看還好,一看嚇死人!
此次教師法修正草案居然大幅增、刪、修改了全部條文,根本是整個打掉重造。光條文內
容從39條變成54條,文字增加數非常之可怕,最左邊那一行整個複製下來就是新的教師法
全文。
於是我就在fb開始貼了一些相關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7723379067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8713378968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1470045359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5566711616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1466711026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772004373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282004322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612004289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2290042277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7346708438
這次修法不僅僅是全教總提出的幾大點而己,爭議點非常多!在下所學有限,希望拋磚引
玉,引出更好的討論和觀點。以下我從邏輯和立法精神來討論這次的教師法修正草案:
一、
新教師法 #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
從長期聘約改為七年,國家帶頭不保障教師?根據教育社會學和諧學派,軍公教是國家
維護制度的礎石,其工作應給予保障,公務員是晉用制,也是終身制,法官當然也是。再
根據高中歷史課本,國家制度運作有賴公務員的維持,國家應給予合理待遇,並保障其生
活,現存社會主義國家,對於公務員的保障也不忽視。
修改這條法律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少子化進行式的現在,新聞才說現在30萬的大學生,十
年後將減少12萬人,也就是每6個大學生,減少2個。少子化的進行式,最直接影響教育界
,在下生不逢時,服兵役的時候是教甄最好考的時代,接下來年年難考,錄取率萬中取一
。就因為學生變少,教師需求量變低,加上前人大開師資班之門,後起之秀不得其門而入
。也常聽到已經是正式教師的前輩,因為學校減班起額,而轉調到其他非居在地區的學校
。在未來十年,甚至可能發生減班到沒有缺額讓其他老師轉調的可能性,那時……教育局
會說:「xx老師你的聘期已到,全臺也沒有缺額讓你轉任,你的聘約就到此為止……」國
家培養多年的專業教師就像成大的割草的派遣工一樣,契約滿期直接走人,政府不需解雇
教師,而且一點責任也沒有。政府不斷帶頭讓教育界有代理老師、鐘點老師,依照此法精
神下來,未來還會有契約教師、派遣教師……等等。
二、
新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十款:「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
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沒通報就要解聘,而且終身不得聘任,此立法精神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三、
新教師法 #第三十二條第十款:「擔任行政職務為教師義務」
理由是為了解決行政大逃亡?為何不是行政減量,學校應設該有教育行政高普考公務人
員,讓教師回歸到教育的崗位和本職,而是讓教師擔任行政成為“義務”,不得不為的義
務,而不是可以主動選擇的“權利”?這樣的立法精神不僅出發點可議,甚至有政府帶頭
鼓勵資方壓迫勞方之嫌?
四、
新教師法 #第三十五條: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前項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學準備
等活動事項及總日數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規定由地方教師工會和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協商,可因地制宜,現在的修法精神走向 #中央集權,而非重視地方需要?
五、
新教師法 #第三十六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 #規定 請假
。沒修法前是依「 #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現在改成較模糊的「規定」,教師討論板也偶
爾發生有合理請假事由,上級卻刻意不給假的事件,這樣的修法精神是否想讓某些不給請
假的主管有操弄空間?
六、
新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刪除「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
運機構辦理。」教師們是否應該乘勢提出 #退撫基金管理相關議題,以健全詬病甚久的退
卹基金制度。
七、
新教師法 #第四十六條: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
為 #扣減或停止 部分或全部學校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這個 #立法精神 也非常
之怪!
八、
新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 #主動
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不採教育界內部公開,而卻向大眾公開?家醜不可外揚啊……嫌犯都有人權了,教師沒
有 #人權?方便記者來抄文?
從上述來看,此次教師法修正條文,往中央集權方向走,字裡行間充滿對於教師的 #不
信任和不尊重,偏見的成分非常之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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