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特教法與刑法/民法的位階,誰負賠償責任?

作者: newbornpanda (蜜蜂)   2024-06-01 08:57:04
既然沒有互相牴觸的問題
那麼 假設一種情況
有一個非常有愛心的男老師班上有一個具有攻擊性的情緒障礙生
他被打了 且不巧這男老師被打到頭或脊椎 終生癱瘓
但那個情緒障礙生是有牌照的 是當初校方分配給他的 而男老師當初有表示不適合擔任
該情緒障礙生的導師,但校方硬塞
請問 司法上 這個男老師的家屬如何求償?
誰應該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不只是醫療費而已,還要計算潛在的本來應該幾歲退休的每年的薪水損失
(看得到的醫療費,加上看不到的因此而少賺了N年的工作薪水,兩者加總)
應該有好幾百萬甚至好幾千萬
粗估: 醫療費+數十年看護費+潛在的因此少賺的N年薪水==>民事求償金額
請問司法上,誰應該賠償這一位終生癱瘓的男老師?
學校?
家長?
不是他X的主張要有愛心嗎? 不想接暴力情緒障礙生就是沒有愛心?
被打死了還好,一了百了,萬一沒被打死被打成終生癱瘓,到底誰要賠錢呢
都是教育人員,還有人非常沒有同理心.
希望到時候台灣社會有人因為被扣了愛心這帽子不得不接下來而終生癱瘓時
有網友願意捐助幾千萬給那些被愛心扣帽子的可憐的教育人員
※ 引述《newbornpanda (蜜蜂)》之銘言:
: 剛才有人提起特教法
: 有些法令之規定彼此互相牴觸
: 請問特教法與刑法的位階
: 不知道知情的網友可以教學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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