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工時縮短對四二制工時無感

作者: chucklee (..)   2015-12-10 12:09:52
※ 引述《apperrla (獅子座)》之銘言:
: http://i.imgur.com/n8cnyRS.jpg
: 配合政府明年勞動工時修改,公司發了一份公告要我們簽名:
: 政府美其名要讓員工多休息
: 但實際上卻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政府再怎麼縮短每日工時
: 十二小時制員工依然得上好上滿十二小時
: 本魯為做四天休兩天,一天上班時數
: 0800~2000共12小時的輪班技術員
: 想請問各位大大的是:我12個小時
: 待在公司,而薪資工時卻是只計算
: 8+1.84小時!請問這樣是合乎規定的嗎?
就我的理解啦
關於這 2.16 小時
如果公司沒有規定你不能離開公司 沒有要你待命隨時上工
你可以想幹嘛就幹嘛
那...
目前會認定它是休息時間
所以合乎規定
甚至把這 2.16 小時平分成每小時休息 10.8 分鐘
我只能說它不合理
我(目前)找不到法條或函釋說它不合法 OTL
: 由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
: 公司很開心的跟我們說,根據計算
: 我們縮短工時薪資不減反增
: 每月還多出226元喔!
關於這一點
我個人覺得可以先別簽
因為這份同意書雖然減少了工時
但是也同時減少了加班費的費率(從1.67變成1.334)
雖然每天的加班費還是多了一點點點
但是如果你不簽呢
就會照舊的走
每天工時雖然依然是 10 小時
但是依照明年的新法
會變成
8小時正常工時 + 1.4小時約定加班 + 0.6小時未約定加班
加班費就會變成 1.4 * 1.67 + 0.6 * 1.334 = 3.1384 倍時薪
(如果主張那0.6小時也要用1.67算 會變成 3.34 倍時薪)
跟簽下去變成 9.84 小時工時
加班費變成 1.84 * 1.334 = 2.45456 倍時薪比起來差了 27%
如果留在公司都是 12 小時的話
不簽(甚至聯合大家不簽要公司改條件)也許是更好的選擇
以上是個人趕時間寫下的見解
召喚秘書長出來提供意見(或打我臉)
如果需要更即時又個人化的服務
請看我的簽名檔
直接跟我們聯絡
: 嗯,你計算方式縮短我工時,但我實際上班
: 依然是十二小時,所以縮短的工時跑哪去了
: 每月多226元,我們的時薪也低的可憐
: Ps:我還是很感謝公司發給我們麵包券
: 也感謝公司的激怒獎金、董事長出來說
: 缺工卻很大,有人想內推的嗎?
作者: apperrla (獅子座)   2015-12-10 12:17:00
扣除休息時間上滿當日工時,要提早下班還得請假這點呢?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5-12-10 13:09:00
不簽應該只有1.4*1.67 + 0.44*1.334 = 2.92496
作者: blackhippo (PH6.0 微.酸民)   2015-12-10 14:05:00
讓我想到以前在包子店當OP..還規定休息時間不得出廠區買東西..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5-12-10 14:17:00
沒道理全線都在休息, 你卻主張自己在工作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五號判決勞工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變更,縱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調整....如雇主確係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調動勞工工作,如新工作為勞工技術體能所能勝任,其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又未作不利之變更,自應認並未違反誠信原則及勞動契約之本旨....勞工應不得拒絕。即使不簽新合同, 勞方仍然可以調整工作時間事實上, 以整個方案來看, 其實很可能根本不需要得到同意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5-12-10 15:44:00
加班費基數降低 應該是不利之變更吧
作者: eladamri (Gooner 05/06-)   2015-12-10 15:47:00
IBIZA你引的判決是針對「調動」問題喔,是指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變時,雇主基於經營需要要求你去別的地方、別的職位工作。而原PO的狀況非調動,而是公司變更勞動條件。當然原PO只要上班上好上滿,薪水會多一點點但你自己前面有說啦,有一部份是加班,理論上勞方可以不配合加班的。新的條件等於是勞工一定要配合加好加滿才能領到的錢,如果我同樣加1.4就領不到了,當然是變差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5-12-10 16:09:00
所謂調動, 不只是去別的地方或調動職務, 也包括工作時間跟薪資@gh94214114, 但是總薪資是增加的總工時減少而且總薪資增加@eladamri, 不配合加班的話 並沒有減薪, 反而可以少上0.6小時
作者: schumi0903 (schumi)   2015-12-10 16:24:00
就這公司制度有問題,做四休二等於一週最多上五天班,一般12小時制的工作10小時休2小時,10*5=50小時超過規定的時數,多餘的時數就用加班名目補足,但做12小時制的,公司怎麼可能說上班工時到了,員工不加班的就給下班?一定會再用其他名目強制要把加班上完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5-12-10 16:38:00
樓上, 這叫變形工時, 只要符合勞基法30條的原則, 可以將兩/四/八週內工時重新分配四二制相當於每六週多放兩天假, 這兩天工時就是打散分配到每一天所以才會有8.6小時出現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5-12-10 20:06:00
這就是看不同觀點吧如果單看加班費 加班時間變多加班費卻變少也可以說是一種不利勞方啊
作者: sychang0807   2015-12-11 09:18:00
我們公司是上12.5,休息半小時,實際上12小。那明年改8小,變形工時還再嗎我們目前是10小時,是正常工時,2小時是加班,然後1.334倍因為現有制度是勞資會議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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