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perrla (獅子座)》之銘言:
: http://i.imgur.com/n8cnyRS.jpg
: 配合政府明年勞動工時修改,公司發了一份公告要我們簽名:
: 政府美其名要讓員工多休息
: 但實際上卻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政府再怎麼縮短每日工時
: 十二小時制員工依然得上好上滿十二小時
: 本魯為做四天休兩天,一天上班時數
: 0800~2000共12小時的輪班技術員
: 想請問各位大大的是:我12個小時
: 待在公司,而薪資工時卻是只計算
: 8+1.84小時!請問這樣是合乎規定的嗎?
就我的理解啦
關於這 2.16 小時
如果公司沒有規定你不能離開公司 沒有要你待命隨時上工
你可以想幹嘛就幹嘛
那...
目前會認定它是休息時間
所以合乎規定
甚至把這 2.16 小時平分成每小時休息 10.8 分鐘
我只能說它不合理
我(目前)找不到法條或函釋說它不合法 OTL
: 由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
: 公司很開心的跟我們說,根據計算
: 我們縮短工時薪資不減反增
: 每月還多出226元喔!
關於這一點
我個人覺得可以先別簽
因為這份同意書雖然減少了工時
但是也同時減少了加班費的費率(從1.67變成1.334)
雖然每天的加班費還是多了一點點點
但是如果你不簽呢
就會照舊的走
每天工時雖然依然是 10 小時
但是依照明年的新法
會變成
8小時正常工時 + 1.4小時約定加班 + 0.6小時未約定加班
加班費就會變成 1.4 * 1.67 + 0.6 * 1.334 = 3.1384 倍時薪
(如果主張那0.6小時也要用1.67算 會變成 3.34 倍時薪)
跟簽下去變成 9.84 小時工時
加班費變成 1.84 * 1.334 = 2.45456 倍時薪比起來差了 27%
如果留在公司都是 12 小時的話
不簽(甚至聯合大家不簽要公司改條件)也許是更好的選擇
以上是個人趕時間寫下的見解
召喚秘書長出來提供意見(或打我臉)
如果需要更即時又個人化的服務
請看我的簽名檔
直接跟我們聯絡
: 嗯,你計算方式縮短我工時,但我實際上班
: 依然是十二小時,所以縮短的工時跑哪去了
: 每月多226元,我們的時薪也低的可憐
: Ps:我還是很感謝公司發給我們麵包券
: 也感謝公司的激怒獎金、董事長出來說
: 缺工卻很大,有人想內推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