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國中板板主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08-05 16:46:32
判決主文:
   本板對看板事務無管轄權限,故判決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板主管理行為爭議,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八條,
應由小組長認定事實之有無,本板並無管轄權限。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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