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毀家廢婚和伴侶盟應該是相對的
伴侶盟跟護家盟的立場還比較接近
只是因為護家盟的立場是現狀
才會產生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的狀況
當然毀家廢婚在終極的立場上是牴觸伴侶盟
但就算是過渡也不會是伴侶盟而應該是護家盟
因為既然要求政府不干涉
現狀下的同性關係或多元家庭政府就是不干涉
伴侶盟爭取的是政府的干涉
從這個角度來說伴侶盟對家庭價值(包括政府干涉)的需求是三者最強的
我不贊成毀家廢婚的立場
因為我覺得毀家廢婚是荒謬的
荒謬的原因是我認為它的本質是基於理性優越推論出來的
認為因為不需要所以不要
假如它的論證是
家庭制度 → 不好的制度、不需要的制度 → 不應該存在
我認為這個論證是荒謬的
因為家庭制度應不應該存在跟它好不好、需不需要是無關的。
假設家庭制度是種不理性(理性來說不好)的制度
國家有權利取消它嗎?
如果認為有的話
我認為才是極右的
事實上如果把婚姻關係看作是一種純粹私人間的關係
政府怎麼會有權利取消?
如果有的話
那是因為你把婚姻制度看作在政府法律的規範之下
由政府賦予的權利
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關係
婚姻制度不是政府賦予的權利
婚姻制度的歷史比任何一個政府悠久
婚姻制度是民間常習的行為
政府的干涉只有表現在 "不准結婚"
這樣的立場上
例如近親間的通婚,年紀的限制
在這樣的限制下
政府必須提出"公益"的目標
絕對不可能看作是"私人"之間的關係
而已經是 "公法" 的性質了
至於可以結婚的情況
不應該視為政府賦予結婚的權利
而是如同一般的"私法關係"
不是干涉
而是息紛止爭
是協助民間排解爭議的服務
從這個角度
三個組織的自由排序應該是
伴侶盟 > 護家盟 > 毀婚廢家
我無法想像為什麼當人民有婚姻家庭的需求
而政府也有能力維護的時候有權利拒絕
唯一的可能是沒有人有這樣的需求而且覺得政府的規定礙到人民
但是現在婚姻制度完全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
沒有人能夠強迫任何人走入婚姻制度
因此很難想像婚姻制度的存在會有損人民的利益
因此我實在很難想像在現狀 "多數人" 有婚姻需求的現狀
悔婚廢家會有任何正當性
相反的
如果政府不允許伴侶制度、同性婚姻等制度
最直接而可能的理由是政府怠惰
任何人在契約自由的基礎下原本就可以與任何人訂定權利義務
但是在契約自由仍無法滿足的需要,而需要婚姻制度才能滿足時
保障其婚姻制度只是遂行人民自由權利的一種輔助而已
不保障的理由
1 是公益理由
2 是怠惰
如果政府能夠提出1的理由並且符合比例原則,那麼是正當的。那就表示這不是私事。
2的意思就是表示人民需要的理由不夠強烈,政府不值得去做,不值得去花費這樣的成本。
台灣輿論這次這麼傾一邊,我想是因為第一找不到公益的理由
※ 突然想到我這邊的公益是泛指增加利益以及避免損害 ※
二是社會家庭觀念重。當然我們沒有西方宗教上的包袱。文化上也沒有特別強烈的排斥。
總而言之,我覺得依這樣的脈絡順理成章。
多元成家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都是應該支持的。
但是有一點弔詭的地方,卻很少聽到。
那就是領養制度。
現在的論述好像都是包裹在一起,當同一件事在處理。
但是這兩件事本質上完全不同。
同志婚姻或是多元成家,寬鬆地來說都可以說是自由權利。
但是領養制度並不是自由權力呀!
領養制度不是為了大人擁有小孩的權利而存在,而是為了小孩擁有父母的照顧而存在。
是為了兒童利益。
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看。保障伴侶或婚姻關係不等同於必須保障擁有小孩的權利。
我並非論述同志家庭或多元家庭不應擁有領養權利。但是這兩件事情必須分開來談。
領養的基礎應該建立在小孩的利益上。而不是大人的利益。(先談到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