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c6121824 (Blue蔡)》之銘言:
: 這是小弟第一次在這版上發文,請大家多多指教
: 只是突然有個很奇特的想法想跟大家討論:
: 若在人類中有一種極特殊的隱性基因
: 且這基因可能在未來能讓基因科學有重大突破
: 但現在尚未被發現,卻已經瀕臨絕跡
: 偏偏這最後一代是同性戀,也就是說這基因將從此絕跡
: 那我們是否該立法禁止同性戀,以保障這類特殊基因的延續?
你的假設只是提出了一種可能性,即某種基因可能有助科學突破,
但是敘述本身卻有嚴重的矛盾:
尚未被發現的(也就是我們根本一無所知的),
要如何被認定為事實上的(“已經”)瀕臨絕跡?
僅以隱含的可能性便否定實際存在的人的權利,這理由非常薄弱且危險,
危險在於若這思路延伸出去,說不定會形成違反比例的禁制與戕害,
反面推衍之下,也許會重演早期優生學的惡例,剝奪某些基因與攜帶者的生命權。
簡言之,以潛在的損失/獲益做為理據,
需要有更堅實的、實現可能性更大的推論來支撐,
從你簡略的敘述來看,我想是支撐不了這麼強烈的主張。
其次,何以「基因科學的突破」足以做為禁止同性戀,以延續基因的理由?
由於研究的對象是人,這裡有研究倫理的爭議,
因為針對的是人屬基因,基因攜帶者的(性)自主權何以須讓位於科學研究的價值?
除非你把特殊的人屬基因視為公共所有,而非攜帶者個人所有,
否則我不認為同性戀者有為科學研究犧牲的必要。
撇開以人做為研究對象來談,
你的敘述倒是讓我聯想到有關生物多樣性的議題,
即有人主張自然保育的目的,在於保存生物(基因)多樣性,
而此主張的背後或可概分為:
一、保存基因多樣性可能在未來有助於人的生存發展,有其潛在的利益。
(製藥業與原po大概會支持這個立場)
二、對反於上者的人類中心論,生物多樣性本身即是目的,
人類沒有過度利用自然的權利。(生態主義者應該會支持的立場)
由此可啟發的思考方向是:
當我們討論的是人類自身的基因多樣性的時候,
又該怎樣劃分可以研究、准予利用的範圍呢?
: 我得先承認這假設有點過於偏頗,
: 畢竟基因這東西是會隨著世代傳承而擴散出去的,
: 除非是長期的近親交配搭配滅門慘案,不然不太可能發生
: 但我若站在「每個人的基因都是獨一無二的,都必須保障其延續的可能性」的角度
: 來反對「所有無法延續基因的各種行為」
: 合理嗎?
不合理,因為這樣便得強迫每個人都繁衍後代、延續基因,
首先就要針對有獨身主張的宗教開刀,但事實上不可能。
: 我需要一個能駁倒我的論點@@